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奉化市溪口镇徐溪村,于2015年06月10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在曹存红带领下,溪口徐溪采石场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建筑用石料露天开采;机制砂、石块、石子加工;道路施工;挖土填方;商品混凝土搅拌,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奉化市溪口镇徐溪村 -
固定电话:
0574-88855698
经理:
曹存红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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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96823396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
简称:
溪口徐溪采石场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露天开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机制砂、石块、石子加工;道路施工;挖土填方;商品混凝土搅拌。
营业执照号码:
330283000146429
发证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5-07-28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5年06月10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 奉化市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奉化市 » 奉化市溪口镇
顺企编码:
46023818

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毛亚君95%人民币665.0万元
曹立君5%人民币35.0万元

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曹立君;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毛亚君;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毛亚君; : ; 职位: 经理; [新增]姓名: 周竺军;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曹存红;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江昌国;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2021-04-20
投资人备案姓名: 毛亚君; ; ; [新增] 姓名: 曹立君; ; ; [新增]姓名: 江昌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曹存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蒋岳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竺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21-04-20
法定代表人变更毛亚君曹存红2021-04-20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毛亚君;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毛亚君;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1-04-20
注册资本变更2020-07-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江昌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曹存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蒋岳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竺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江昌国; ; 百分比: .%; 姓名: 曹存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蒋岳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竺军; ; 百分比: .%;2020-07-14
注册资本变更2019-08-07
投资人备案姓名: 江昌国; ; 百分比: .%; 姓名: 曹存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蒋岳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竺军; ; 百分比: .%;姓名: 江昌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曹存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蒋岳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竺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8-07
经营范围变更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露天开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机制砂、石块、石子加工;道路施工;挖土填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废旧物资单纯回收(不含危险废旧物资)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露天开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机制砂、石块、石子加工;道路施工;挖土填方;商品混凝土搅拌。2018-11-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822809X2017-11-10

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竺军监事
江昌国执行董事
曹存红经理

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环罚字[2016]第112号市环保局

罚字[2016]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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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30283000146429。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6年5月6日对被处罚人“批建不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现场检查时发现:采石场正在从事建筑石料露天开采;场地内有3台挖机、4辆铲车、3只吸尘机、1套1060型轧石机组、1辆洒水车、废水沉淀回用池4套等设施设备;现场检查时,1台吸尘机损坏,部分粉尘直接扬撒,水喷淋系统未运行,粉尘经收集后直接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钻孔→放置炸药→爆破→轧石→矿石运输。现查明:被处罚人建筑石料露天开采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增加2台挖掘机等设备和洗沙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曹**的事实。

2.2016年4月28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气排放情况。

3.2016年4月28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气排放情况。

4.2016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增加2台挖掘机等设备和洗沙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2008年12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我局批准,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台挖掘机,没有洗沙加工项目的事实。

6. 奉政发[2014]324号奉化市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奉化市人民政府对矿山整合的处置办法进行批复的事实。

7.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8.票据复印件1份。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建筑石料露天开采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增加2台挖掘机等设备和洗沙加工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

2016年7月29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6]第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企业规模小,行业性质为中污染类,危害程度低,排放强度弱。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新2台挖掘机等设备和洗沙加工项目生产;

2、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一六年八月五日

 


2016-08-05
[2015]奉农林罚决字第034号市农林局

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存红,法定代表人,执照号码69822809-X,地址奉化市溪口镇徐溪村,邮编315500,联系电话13857802555。

2015年10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将采石场内砍伐下来的树木送给徐溪村村民蒋**。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对该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向王**承包的大坑山和大面山、唐品行和徐**承包的石流山上砍伐林木。2015年10月26日,本机关聘请林业工程师对被砍伐林木情况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砍伐下树木树段共计106段,树种为杂树,合计原木材积为1.6764立方米,立木蓄积为2.794立方米。本机关会同林业工程师根据现场遗留的树木树段数量、树种情况和立木材积,通过换算确定滥伐林木数量为35株。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供述。2015年10月21日及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王**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向王**承包的大坑山和大面山、唐品行和徐**承包的石流山上砍伐林木。 

2、书证。(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关于奉化市溪口镇小溪岙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的初步审查意见、宁波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唐品行“石流山”山林权证及承包合同、王**“大坑山”和“大面山”山林权证及承包合同、徐**“石流山”山林权证及承包合同各一份。证明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持有林地占用许可,并且其占有的林地已向林地所有人承包。(2)、身份证明二份。证明当事人及证人的身份。 

3、证人证言。2015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证人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将砍伐下来的木材送给蒋**。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场地所堆放树木树种为杂树,经逐段检测小头直径和材长,该堆木荷树树段共106段,根据浙江省原木材积表计算,合计原木材积1.6764立方米,按照60%的出材率推算,立木蓄积为2.794立方米。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分别说明(1)、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砍伐的木材堆放于溪口镇徐溪村村民蒋**家场地内,树木树种为杂树,经逐段检测该堆木荷树树段的长度和小头直径,该堆木荷树树段共106段。(2)、记录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砍伐的全部树木树段,记录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委托的员工王**的指认照片。

结合以上事实,本机关将该行为定性为滥伐林木。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送达了《奉化市农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农林罚先告字[2015]第049号),当事人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在接收后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500株的,按一般档次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按奉化市农林局奉农[2013]第99号文件规定的涉案林木价值杂树450元/立方米计算单倍林木价值754.38元。决定对被处罚人奉化市溪口徐溪采石场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35株)5倍计175株; 

(二)、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计叁仟零壹拾柒元(3017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书中的罚款缴至奉化市工商银行(帐号:*2,单位编码:05005,项目代码:6001),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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