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
- 简称:
- 金泉药材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地产中药材粗加工(限去除根须、晒干,不含中药饮片生产);非食用植物油脂加工(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中药材、林木、果蔬种植、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2000065076
- 发证机关: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6-05-24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3年09月05日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中药材种植业 » 建德市中药材种植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建德市 » 建德市大慈岩镇
- 顺企编码:
- 46391802
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唐雷年 | 70% | 人民币35.0万元 |
洪柳青 | 30% | 人民币15.0万元 |
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343T | 注册号:6507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24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地产中药材粗加工(限去除根须、晒干,不含中药饮片生产);非食用油脂加工(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2015-03-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地产中药材粗加工(限去除根须、晒干,不含中药饮片生产);非食用油脂加工(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2015-03-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中药材、林木、果蔬种植、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中药材、林木、果蔬种植、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销售:初级食品农产品。; 许可经营项目: ; | 2013-09-16 |
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唐雷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洪柳青 | 监事 |
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建国税稽罚〔2015〕37号 | 市国税局 |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国税稽罚〔2015〕37号 当事人: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唐雷年 税务登记证号:330182077319343 经济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地产中药材粗加工(限去除根须、晒干,不含中药饮片生产); 中药材、林木、果蔬种植、销售。 一、违法事实 本案为上级交办案件。根据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2015年第33号的安排,我局于2015年10月9日起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查明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3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14007.50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1460元(属个人车辆保险)应调整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762元,应调整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长期待摊费用将山田公司厂房10000元、设备6200元及法人私车40000元,合计56200元出租给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按1年进行摊销,2013年度在长期待摊费用列支14055元,应调整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度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列支56220元(企业2014年多摊销10月、11月、12月共3个月),应调整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将山田公司打印机1950元及个人消费的电视机2台,空调2台计8980元,列入建德市金泉药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2013年12月按51.4+146.40在折旧中列支197.80元,应调整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度在折旧中列支2373.60元,应调整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2014年度暂估入账393680元,2014年末账面库存商品余额57543.55元,到2015年5月底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在对2014年度自查过程中发现应付职工薪酬中多计提26475.70元,到本次检查还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475.7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你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准确,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2. 书证:我局依法提取你单位2013年、2014年相关的收款收据、记帐凭证等复印件; 2013年10月、11月份山田公司厂房、设备及私车租用等计提折旧的记帐凭证、折旧计算表复印件;2015年6月企业自查底稿,证实你单位将暂估入账等列支了成本费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你单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75555.30元的结果。 3.书证:税务稽查签证。在我局检查组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你单位在《税务稽查签证》中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证明我局检查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得到你单位承认。
二、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我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制作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国税稽罚告〔2015〕468号),并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就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无异议做了陈述申辩笔录一份,你单位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内容:对所告知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且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2013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720.30元,调整后还亏损-42860.41元;2014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1967.75元,2014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5555.30元。 鉴于你单位能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我局决定在法律规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7777.65元。 以上罚款合计37777.6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 2015-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