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公路罚[2015]03(41)0272号 |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02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8S26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93.8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8.8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小建。装载货物为煤灰,从北仑电厂到余姚舜江水泥厂。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2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1-03 |
镇公路罚[2015]03(41)0421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100进行检查,浙B.8F07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9.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马全勇。装载货物为粉煤灰,从镇海炼化到小港。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7-22 |
镇公路罚[2016]03(41)0481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7K+300进行检查,浙B8F5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5.9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0.9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雪杰。装载货物为粉煤灰,从镇海三电站到高塘。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6-28 |
鄞公路罚[2015]03(41)0028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06K+200M进行检查,浙B8R8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8.2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2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郭鸿。装载货物为炉渣,从北仑到慈城。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08 |
鄞公路罚[2015]03(41)0115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316330212奉化-钱湖19K+900M进行检查,浙B8742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8.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3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亚。装载货物为煤灰,从北仑到东吴。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20 |
鄞公路罚[2015]03(41)0693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14K+700M进行检查,浙B8J9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4.2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2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振飞。装载货物为煤灰,从北仑到东吴。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6-01 |
鄞公路罚[2015]03(41)0828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2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7330212陈婆渡-姜山03K+150M进行检查,浙B8S26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3.9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9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小建。装载货物为煤灰,从云龙到上虞。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6-26 |
鄞公路罚[2015]03(41)0866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3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7330212陈婆渡-姜山00K+800M进行检查,浙B8S26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陈小建。装载货物未知,从宁波到上虞。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7-03 |
鄞公路罚[2016]03(41)0866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10月1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G329杭朱线198K+200M进行检查,浙B8N67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1.3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6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3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崔金平。装载货物为煤灰,从北仑到新旺。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10-18 |
浙绍公路(非)罚[2015]B27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24日06时35分驾驶员马全勇驾驶车牌号为浙B8F07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煤灰从北仑到新昌,途经常台高速公路260K+0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三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009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509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1-27 |
浙绍市公路罚〔2016〕GD2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14日12时04分驾驶员郭鸿驾驶车牌号为浙B8R855浙B8C5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煤灰从宁波到新昌,途经甬金高速88K+2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甬金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18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68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1-15 |
浙绍市公路(非)罚〔2016〕GD3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20日00时00分驾驶员郭鸿驾驶车牌号为浙B8R855浙B8C5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煤灰从北仑到新昌,途经甬金高速82K+0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甬金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44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94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1-26 |
柯公路罚〔2015〕A32-a号 |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04月04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洋洋驾驶车牌号为浙B8S26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炉渣从绍兴上虞到绍兴杨汛桥,途经钱陶线7K+2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63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313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4-04 |
柯公路罚〔2015〕A2089-a号 |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11月23日05时58分驾驶员陈小建驾驶车牌号为浙B8S26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粉煤灰从宁波到绍兴杨汛桥,途经钱陶线7K+2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940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390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1-23 |
浙绍柯公路简罚〔2016〕A524号 |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6年04月03日04时37分驾驶员胡纪铭驾驶车牌号为浙B8S26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从宁波到绍兴柯桥,途经柯海线8K+5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20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7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4-04 |
浙绍新公路简罚〔2016〕A12号 | | 新昌县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5月17日00时00分驾驶员范磊驾驶车牌号为浙B8R855、浙B8C5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煤灰从北仑到新昌,途经104线1605K+900M时,新昌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449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949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5-18 |
浙绍新公路简罚〔2016〕A22号 | | 新昌县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7月23日00时00分驾驶员史无江驾驶车牌号为浙B88D07、浙B87SD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煤灰从北仑到新昌,途经104线K1604+800时,新昌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33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83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7-24 |
浙台三公路罚〔2015〕字第000083号 | | 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11日17时0分,驾驶员胡建伟驾驶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B8S269/豫NB534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工业垃圾,从三角塘到宁波,在S22432K+900M路段被路政执法人员查获,路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8.76吨。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测单以及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载超限部分货物)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 | | 2015-11-12 |
浙台三公路罚〔2015〕字第000083号 | | 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11日17时0分,驾驶员胡建伟驾驶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B8S269/豫NB534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工业垃圾,从三角塘到宁波,在S22432K+900M路段被路政执法人员查获,路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8.76吨。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测单以及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载超限部分货物)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 | | 2015-11-12 |
浙台三公路罚〔2015〕字第000083号 | | 县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11日17时0分,驾驶员胡建伟驾驶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B8S269/豫NB534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工业垃圾,从三角塘到宁波,在S22432K+900M路段被路政执法人员查获,路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98.76吨。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测单以及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宁波亿特物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载超限部分货物)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 | | 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