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8组,于2005年03月22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50 万元人民币,在徐益飞带领下,恒丰源纺织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针纺织品、化纤丝、制造、加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8组 -
- 固定电话:
- (0573)87556837
- 经理:
- 徐益飞
- 邮政编码:
-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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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7556837 |
座机号码 | 0573-8756753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益飞 | 60% | 人民币90.0万元 |
徐祖仙 | 40% | 人民币60.0万元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485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6-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485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6-13 |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26 | 2011-07-11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26 | 2011-07-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 + 200% ) | 50 | 2011-07-11 |
实收资本变更 | 150( + 200% ) | 50 | 2011-07-11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326 | 2011-07-11 |
注册号: | 注册号: 326 | 2011-07-11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徐祖仙; 出资额: 60; 百分比: 40%姓名: 徐益飞; 出资额: 90; 百分比: 60% | 姓名: 徐祖仙;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徐益飞;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 2011-07-11 |
实收资本变更 | 150 | 50 | 2011-07-11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徐益飞 | 执行董事 |
徐益飞 | 总经理 |
徐祖仙 | 监事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海地税稽罚[2015]92号 | 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徐益飞,经营地址:海宁市许村镇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地税编码:330481102007829 纳税人识别号:330481773104485。 经我局于2015年09月07日至2015年09月16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2月第13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购礼品支出3000元,2014年1月第1号、12月第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分别列支购礼品支出2000元和1902元。经核实上述所购礼品已用于赠送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个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客户个人的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你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380.40元。 2、检查发现,你单位2014年3月第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杭州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咨询费9900元,8月第4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杭州XX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办公用品82710元,经核实上述支出实际用于公司股东徐益飞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以企业资金用于你单位股东徐益飞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行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你单位未扣缴,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852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9951.20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 2015-10-21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14 | (2016)浙0481民初6276号之一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4-16 | (2016)浙0683执97号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6-06-30 | (2016)浙0683执97号之一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4-16 | (2016)浙0683执97号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4-16 | (2016)浙0683执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