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上虞市杭州湾工业园区,是集科研、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国家定点生产农药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虞公司占地350亩,现有员工800人,拥有固定资产6亿多元,年产值10亿多元,公司关联企业有“浙江永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永农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上海永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湾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南京、苏州公司等。公司致力于发展环保、优质、高效、安全、无公害的作物保护系列产品,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以及规范的管理体系。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固定电话:
0575-82728875
经理:
黄靖绍
电子邮件:
HR@yongnongchem.com
邮政编码:
3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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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HR@yongnongchem.com
座机号码0575-8272887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简称:
永农生物科学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回收(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产品:98%硫酸铵、94%氯化铵、98.5%氯化镁(折干)的生产;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农药研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产品除危化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682000003354
发证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5-31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5年01月18日
职员人数:
500人
注册资本:
108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生物制品 » 上虞市生物制品
所属城市黄页:
绍兴企业网 » 上虞市
顺企编码:
46828852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月薪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发布日期
海外市场专员
岗位职责: 1、收集市场信息,做好市场调...
2022-02-14
薪酬绩效专员
1. 维护管理公司绩效体系,优化和完善绩...
2022-01-13
造价工程师
工作职责: 1、负责工程造价的测算、建筑...
2021-11-29
仓管员
工作职责: "1、仓库成品、原料的进出库...
2021-11-05
自动化工程师
工作职责: 1、组织各个生产车间制定自动...
2021-11-01
境外登记主管
岗位描述: 1. 根据不同国家的登记要求...
2021-09-17
法务专员10001~15000
工作职责:1、负责法务工作 2、兼任部分...
2021-09-06
培训主管0.8-1万/月本科以上
工作职责: "1、规划年度培训计划,设计...
2021-08-17
固定资产管理员4.5-6千/月大专以上
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设备台帐,保...
2021-08-11
培训专员5-7千/月本科以上
1.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的讲授、考核及效果...
2021-08-08

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吴克孟57.27%人民币14889万元
杭州永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5%人民币8450万元
张小玉6.6%人民币1716万元
王忠杰1.81%人民币470万元
黄靖绍1.81%人民币470万元
林虎0.02%人民币5万元

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克孟;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永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百分比: .% 姓名: 张小玉; ; 百分比: .% 姓名: 王忠杰; ; 百分比: .% 姓名: 黄靖绍; ; 百分比: .% 姓名: 林虎;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吴克孟;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永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百分比: .% 姓名: 张小玉; ; 百分比: .% 姓名: 王忠杰; ; 百分比: .% 姓名: 黄靖绍; ; 百分比: .%2019-06-12
注册资本变更2019-06-12
注册资本变更26000( + 62.5% )160002019-06-12
经营范围变更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农药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凭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回收(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产品:98%硫酸铵、94%氯化铵、98.5%氯化镁(折干)、工业磷酸钙、98%农业用硫酸镁的生产;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农药研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产品除危化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农药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凭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回收(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产品:98%硫酸铵、94%氯化铵、98.5%氯化镁(折干)的生产;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农药研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产品除危化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04-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克孟;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永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小玉; ; 百分比: .% 姓名: 王忠杰; ; 百分比: .% 姓名: 黄靖绍; ; 百分比: .%姓名: 吴克孟; ; 百分比: .% 姓名: 张小玉; ; 百分比: .% 姓名: 王忠杰; ; 百分比: .% 姓名: 黄靖绍; ; 百分比: .%2018-12-27
注册资本变更2018-12-27
注册资本变更16000( + 48.14815% )108002018-12-27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克孟; ; 百分比: .% 姓名: 张小玉; ; 百分比: .% 姓名: 王忠杰; ; 百分比: .% 姓名: 黄靖绍; ; 百分比: .%姓名: 吴克孟; ; 百分比: .% 姓名: 张小玉; ; 百分比: .% 姓名: 王忠杰; ; 百分比: .% 姓名: 黄靖绍; ; 百分比: .%2018-12-25
经营范围变更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农药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凭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回收(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产品:98%硫酸铵、94%氯化铵、98.5%氯化镁(折干)的生产;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农药研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产品除危化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回收(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产品:98%硫酸铵、94%氯化铵、98.5%氯化镁(折干)的生产;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农药研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产品除危化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2018-07-31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副产品:98%硫酸铵、94%氯化铵、98.5%氯化镁(折干)的生产;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农药研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产品除危化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一般经营项目: 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农药研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以上产品除危化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2016-05-31

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吴克孟执行董事
黄靖绍经理
王忠杰监事

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环罚字(2015)15号区环保局2015年1月5日,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厂界恶臭浓度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的处罚。2015-02-02
虞环罚字(2015)36号区环保局2015年1月25日,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厂界恶臭浓度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伍拾元的处罚。2015-03-13
虞环罚字(2015)142号区环保局2015年6月15日,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在对老生化池进行改造调试,调试过程中造成各段水质差异较大,最终导致外排水水质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零捌拾捌元的处罚。2015-07-29
虞环罚字(2015)239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5]239号 当事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003354 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223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靖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三号 我局于2015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8日23时4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公司103车间氨氯吡啶酸项目酸化岗位投料时,酸性尾气处理系统尾气引风机变频频率过大,致使尾气处理排气量偏大,造成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处理,吸收效果不佳,导致下风向气味明显。经采样监测分析,上风向(厂区西北角围墙厂界)臭气浓度为14,下风向(纬七东路厂区东南角厂界)臭气浓度为29,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下风向臭气浓度超标。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大气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熊伟的身份及接受你公司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靖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12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5〕14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伍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2015-12-17
虞环罚字(2016)31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31号 当事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003354 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223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靖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三号 我局于2016年1月25日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1月17日16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厂界下风向气味明显(当时风向为西北风)。现场采集厂界上、下风向大气样各一只。经监测分析,上风向(厂界西北角)恶臭浓度为14,下风向(厂界东南角纬七东路)恶臭浓度为22,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厂界臭气浓度超标的具体原因。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大气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熊伟的身份及接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靖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2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2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八款“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2016-03-03
虞环罚字(2016)59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59号 当事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003354 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223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靖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6年3月5日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2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园区河道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罐区北面围墙外有积水,该部分积水最终流入东北塘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雨水收集系统检查后发现,罐区边雨水沟多处破损,雨水沟内积水从裂缝处渗漏到围墙外。经采样监测分析,雨水沟积水水样pH值78,化学需氧量为184mg/L,氨氮为13mg/L,总磷为23.7mg/L;围墙外积水水样pH值6.94,化学需氧量为72mg/L,氨氮为9.92mg/L,总磷为9.31mg/L,均未达到相关规定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积水现场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罐区边雨水沟多处破损,雨水沟内积水从裂缝处渗漏到围墙外,最终流入东北塘河。 3、监测报告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林虎的身份及接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靖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4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3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3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2016-04-12
虞环罚字(2016)203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03号 当事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003354 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223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靖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 我局于201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4月10日上午,我局陪同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现场采集你单位污水站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该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22mg/L,总磷为62.9mg/L,均未达到相关规定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2、监测报告1份,证明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田礼发、姚军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靖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2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捌仟伍佰叁拾捌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2016-07-21
虞环罚字(2016)268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68号 当事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靖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6年7月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7月4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超标8组,超标时段均有流量,流量数据为0.1-12.1m3/L,证实废水外排,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513-782mg/L,有效日均值为707.19mg/L,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500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在线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超标的具体原因。 2、在线监测数据日报表1份,证明2016年7月4日,你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 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合格有效。 4、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 5、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田礼发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靖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7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叁佰捌拾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2016-08-31
虞环罚字(2016)240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40号 当事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靖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 我局于201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7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现场采集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水样氨氮浓度为39.4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氮≤35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姚军、田礼发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靖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7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2016-08-12
虞环罚字(2016)286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86号 当事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靖绍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 我局于2016年8月12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拆除101车间设备管道,其中连接101C车间的废气管道被断开后敞开于空气中,导致罐区尾气无法输送至废气处理设施,直接从引风机排水口外排环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熊伟、林虎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靖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9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2016-09-12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5〕0030号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现查明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灭火器失效,泡沫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5年4月16日。2015-04-16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5〕0132号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现查明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七东路3号的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106车间一层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具存在应急照明时限不足的情况,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5年12月7日。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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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3493809A发明公布2014-01-08一种含有螺螨酯和环虫酰肼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剂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张崇峰;王淼;张子翱;彭文涛
CN102696651B发明授权2013-11-06一种含有螺螨酯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剂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张崇峰;王淼;张子翱;彭文涛
CN102241590B发明授权2013-06-19一种螺环季酮酸类化合物关键中间体的合成方法有机化学刘何华;诸锡云;夏成良;滕忠华;王军
CN103609585B发明授权2015-03-04含有螺螨酯和噻虫胺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剂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王淼;张子翱;彭文涛
CN103493812A发明公布2014-01-08一种含有螺螨酯和三氟甲吡醚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剂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张崇峰;王淼;张子翱;彭文涛
CN301672601S外观设计2011-09-14农药标签(730克/升炔螨特乳油)吕超;黄靖绍;江建国
CN301672595S外观设计2011-09-14农药标签(40%丙溴磷乳油)吕超;黄靖绍;江建国
CN104115848A发明公布2014-10-29含有双氟磺草胺和氨氯吡啶酸或其盐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制剂及应用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张崇峰;王淼;张子翱
CN106188134A发明公布2016-12-07一种L?草铵膦或其盐的分离及精制方法有机化学黄耀师;吴克孟;毛春晖;滕忠华;陈军化;赵学庆
CN103172561A发明公布2013-06-26一锅法合成氟草烟仲辛酯的方法有机化学彭勇;刘何华;王淼;陈军化;郭松伟
CN103609586A发明公布2014-03-05含有螺螨酯和呋虫胺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剂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王淼;张子翱;彭文涛
CN301672604S外观设计2011-09-14农药标签(200克/升氯氟吡氧乙酸(酯)乳油)吕超;黄靖绍;江建国
CN103609562B发明授权2015-07-29含有螺螨酯和氟啶虫酰胺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剂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王淼;张子翱;彭文涛
CN104115839B发明授权2016-06-29含有唑草酮和氨氯吡啶酸或其盐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制剂及应用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张崇峰;王淼;张子翱
CN102696614B发明授权2014-02-26含有肟菌酯的复配农药杀菌组合物及制剂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王淼;彭文涛;张子翱
CN301672600S外观设计2011-09-14农药标签(400克/升嘧霉胺悬浮剂)吕超;黄靖绍;江建国
CN102239843A发明公布2011-11-16一种氯氟吡氧乙酸或其酯和乙羧氟草醚组合物及制备方法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秦欣;张子翱;刘何华
CN102276643B发明授权2014-04-09草铵膦中间体二烷氧基亚磷酰氯的合成方法有机化学诸锡云;彭勇;滕忠华;吴克孟
CN202028368U实用新型2011-11-09一种搅拌桨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L汪正宏;王淼;徐瑞锟
CN104115844A发明公布2014-10-29含有噁唑酰草胺和氨氯吡啶酸或其盐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制剂及应用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汪云强;张崇峰;王淼;张子翱

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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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瑞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10 (2015)任商初字第1383号
苏超与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5-18 (2012)浙绍民终字第1354号
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与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2014-09-25 (2012)杭萧商初字第991号
潘传益与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10-17 (2012)浙绍民终字第1202号
李国昌与上虞永农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9-17 (2009)浙绍民终字第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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