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昌万兴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39号,于2007年06月07日在绍兴成立,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
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39号 -
- 固定电话:
- (0575)87079388
- 联系人:
- 赵志岳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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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67575234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大昌万兴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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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诸暨市大昌万兴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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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钦 | 赵志岳 | 2017-06-09 |
经营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为准) | 2017-06-09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杨钦;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杨钦;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赵志岳;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赵志岳;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7-06-09 |
经营场所变更 | 诸暨市暨阳街道浣南居委会159号 | 诸暨市草塔镇中央份村前新屋13号 | 2017-06-09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诸暨市暨阳街道浣南居委会159号 | 诸暨市草塔镇中央份村前新屋13号 | 2017-06-09 |
投资者变更 | 杨钦 [新增] | 赵志岳 [退出] | 2017-06-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为准) | 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20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 | 2015-11-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P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59XP | 注册号:4337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7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赵志岳;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赵启昌;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2-06-04 |
诸暨市大昌万兴网吧的行政处罚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6]11143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1日14时许,上网人员马某宇到诸暨市望云路大昌万兴网吧上网,因其身上没有身份证件,赵某岳作为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如实核对登记人员信息给其开卡上网,后被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大昌万兴网吧罚款二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16-03-04 | ||
诸文罚【2015】16号 | 诸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被处罚人:诸暨市大昌万兴网吧【投资人:赵志岳;住所: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39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互联网上网服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100004337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诸网第3306810100号】 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时45分至16时05分,诸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冯力军(执法证号04026613020010)、寿巍(执法证号 04026612120001)、林伟东(执法证号04026612050001),经亮明执法证件,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至场所内65号计算机时,执法人员发现使用该计算机的上网消费者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上网登记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做了调查询问,出具了《现场检查笔录》,由被处罚人的投资人赵志岳签字确认,并在执法过程中予以了拍照取证。 2015年10月29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1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投资人赵志岳做了调查询问,赵志岳承认被处罚人在2015年10月27日下午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壹名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场所内65号计算机向其提供了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事实。 执法人员还向被处罚人提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被处罚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场所内65号计算机向其提供了互联网上网服务,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时45分至16时05分诸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中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诸文检〔2015〕16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十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检查取证的过程及查获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调查记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未核对、登记场所内使用65号计算机的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三、被处罚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具有合法的营业主体资格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格; 四、赵志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赵志岳的合法身份; 五、赵志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赵志岳对被处罚人违法经营事实的认可。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文罚告〔2015〕36号《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2015年11月23日之前,被处罚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现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本机关《诸暨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暨阳街道红旗路39号农行诸暨红旗路支行【19531701040013923(0000103107),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1月23日 | 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