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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瑞安市锦湖街道后岸村 -
- 经理:
- 徐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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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588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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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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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95888111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顺杰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徐治丰 | 40% | 人民币40.0万元 |
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 + 100% ) | 50 | 2017-06-0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陶山镇金堂路号(瑞安市博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幢) | 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工业区(瑞安市博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幢) | 2017-06-0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徐治丰; ; 姓名: 徐顺杰; ; | 姓名: 徐治丰; ; 姓名: 徐顺杰; ; | 2017-06-08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徐顺杰;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徐顺杰;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徐顺杰;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徐顺杰;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7-06-0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7-06-08 |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50 | 2016-12-13 |
住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工业区(瑞安市博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幢)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瑞安市锦湖街道后岸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12-13 |
住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工业区(瑞安市博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4幢); 邮政编码: 325200; 电话: ; | 住所: 瑞安市锦湖街道后岸村; 邮政编码: 325200; 电话: ; | 2016-12-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2330 | 注册号:4529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6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2330 | 注册号:4529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6 |
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徐顺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徐治丰 | 监事 |
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6]258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6]258号
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顺杰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瑞安市********************** 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公司于2013年11月擅自建设阀门铸件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2000平方米,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0.4吨中频感应电炉1台、焙烘炉1台、退蜡锅2只、制蜡模机1台、抛丸机3台、吸尘器1台、0.25吨生物质锅炉1台、打壳机2台、氯化铵槽3只(2*1*0.8m),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噪声、固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I金属制品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阀门铸件生产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阀门铸件生产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8张,证明阀门铸件生产现场情况; 5、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废水超标; 6、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治丰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6年7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收到后,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7月28日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从轻处罚。理由为:“企业位于锦湖的工业小区内,从事铸造行业,企业废气高架排放,并建设有相应的环保处理设备对废水进行一定的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近几年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处于半停产状态,几乎没有利润;目前同行几家企业已经找到新厂区,预计下半年进行集体搬迁并进行环保整治审批。”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258号)、《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陈述申辩笔录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阀门铸件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关于你公司的申辩理由,经集体审议,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理由,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伍万陆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4日
| 2016-08-24 |
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瑞安市瑞丰阀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2-27 | (2015)温瑞行审字第3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