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东南管桩公司办公楼内)
- 固定电话:
- 0578-6756999
- 经理:
- 赵国强
- 电子邮件:
- bcer@qq.com
- 邮政编码:
- 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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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8-675126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国强 | 50% | 人民币100.0万元 |
许林娟 | 25% | 人民币50.0万元 |
赵飞玉 | 25% | 人民币50.0万元 |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2020-08-18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赵国强; ; ; [新增] 姓名: 许林娟; ; ; 姓名: 赵飞玉; ; ; | 姓名: 许林娟; ; ; 姓名: 赵飞玉; ; ; | 2020-08-1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 + 100% ) | 100 | 2020-08-1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国强 | 赵飞玉 | 2020-03-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许林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赵国强;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赵国强;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许林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赵飞玉;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赵飞玉;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 2020-03-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 |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物集散)。 | 2018-05-0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东南管桩办公楼 | 浙江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东南管桩公司办公楼内) | 2018-05-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飞玉 | 赵国强 | 2018-03-14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许林娟; ; 姓名: 赵飞玉; ; [新增] | 姓名: 许林娟; ; 姓名: 赵国强; ; [退出] | 2018-03-14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03-14 |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赵国强 | 执行董事 |
赵国强 | 总经理 |
许林娟 | 监事 |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49号 | 区公路管理局 | 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KB231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由曹广来驾驶,于2016年08月20日02时43分,装载水泥管从温溪驶往水头,在途经330国道17K+2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61.55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6.55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8-20 | ||||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417号 | 区公路局 |
| 2015-10-22 | ||||
温平公路【2016】罚字超第020027号 | 县公路局 | 处罚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由龙彩平驾驶(浙KB2312)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与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交缴罚款。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账号:*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平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平阳县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5-17 | 2016-05-17 | ||||
温平公路【2016】罚字第010029号 | 县公路局 | 处罚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由李瑞驾驶(浙KB2398)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与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交缴罚款。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账号:*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平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平阳县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5-24
| 2016-05-24 | ||||
[2016]瑞公路罚字第0182 | 市公路局 | 浙KB2268车2016-7-20在104线1942K+200M运载管桩,超限48.62吨,6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玖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6年7月20日 | 2016-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