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浙江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于2011年09月07日在丽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在赵国强带领下,青田金鑫物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经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东南管桩公司办公楼内)
固定电话:
0578-6756999
经理:
赵国强
电子邮件:
bcer@qq.com
邮政编码:
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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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675126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
青田金鑫物流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物集散)。
营业执照号码:
331121000023913
发证机关: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3-21
经营期限:
2031-09-06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1年09月07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货运物流 » 青田县货运物流
所属城市黄页:
丽水企业网 » 青田县 » 青田县温溪镇
顺企编码:
47083070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赵国强50%人民币100.0万元
许林娟25%人民币50.0万元
赵飞玉25%人民币50.0万元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2020-08-18
投资人备案姓名: 赵国强; ; ; [新增] 姓名: 许林娟; ; ; 姓名: 赵飞玉; ; ;姓名: 许林娟; ; ; 姓名: 赵飞玉; ; ;2020-08-18
注册资本变更200( + 100% )1002020-08-18
法定代表人变更赵国强赵飞玉2020-03-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许林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赵国强;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赵国强;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姓名: 许林娟;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赵飞玉;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赵飞玉;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2020-03-11
经营范围变更普通货运。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物集散)。2018-05-02
住所变更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东南管桩办公楼浙江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东南管桩公司办公楼内)2018-05-02
法定代表人变更赵飞玉赵国强2018-03-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许林娟; ; 姓名: 赵飞玉; ; [新增]姓名: 许林娟; ; 姓名: 赵国强; ; [退出]2018-03-14
联系电话变更2018-03-14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赵国强执行董事
赵国强总经理
许林娟监事

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49号区公路管理局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KB231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由曹广来驾驶,于2016年08月20日02时43分,装载水泥管从温溪驶往水头,在途经330国道17K+2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61.55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6.55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8-20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417号区公路局

 2015年10月2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状响公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B24616重型半挂牵引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85.1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30.11吨,车牌号为浙KB24616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0月2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417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B24616重型半挂牵引车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0月22日,由戴夫杰驾驶,装运管桩,从桥头启运往蓝田,途经状响公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85.1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30.11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0月22日浙KB246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0月22日浙KB2461车辆驾驶员戴夫杰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0月22日对驾驶员戴夫杰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戴夫杰驾驶证、浙KB246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417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B24616轴货车于2015年10月22日,以车货总重85.110吨行驶在状响公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叁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0月22日        

2015-10-22
温平公路【2016】罚字超第020027号县公路局

处罚案件名称: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由龙彩平驾驶(浙KB2312)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公路【2016】罚字超第020027号

违法事实: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由龙彩平驾驶(浙KB2312)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与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交缴罚款。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账号:*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平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平阳县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5-17


2016-05-17
温平公路【2016】罚字第010029号县公路局

处罚案件名称: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由李瑞驾驶(浙KB2398)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公路【2016】罚字第010029号

违法事实: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由李瑞驾驶(浙KB2398)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青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与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交缴罚款。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账号:*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平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平阳县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5-24

 


2016-05-24
[2016]瑞公路罚字第0182市公路局浙KB2268车2016-7-20在104线1942K+200M运载管桩,超限48.62吨,6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玖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6年7月20日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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