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205室,于1999年12月08日在杭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万元),在王金木带领下,余杭金鑫外贸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纺织品,化学纤维,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205室
- 经理:
- 王金木
- 经理手机:
- 13706511068
- 邮政编码:
- 3111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850131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
- 简称:
- 余杭金鑫外贸
- 主要经营产品:
- 纺织品 , 化学纤维 , 金属材料 , 五金交电 , 化工原料
- 经营范围:
- 销售:纺织品、化学纤维、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皮革及制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4000103795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99年12月08日
- 职员人数:
- 10人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鞋帽店 » 余杭区鞋帽店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余杭区 » 余杭区南苑
- 顺企编码:
- 4729257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金木 | 70% | 人民币2100万元 |
泮文琴 | 30% | 人民币900万元 |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金木; ; 姓名: 泮文琴; ; | 姓名: 王金木; ; 姓名: 泮文琴; ; | 2018-11-0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8-11-01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9-12-07 | 2018-05-28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9-12-07 | 2018-05-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9594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3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9594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31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143853959 | 2016-03-31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205室; 执照有效期限: 1999-12-8 至 ;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428号; 执照有效期限: 1999-12-8 至 2009-12-8; 电话:; | 2015-09-1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室 执照有效期限: -- 至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号 执照有效期限: -- 至 -- 电话: | 2015-09-1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室 执照有效期限: -- 至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号 执照有效期限: -- 至 -- 电话: | 2015-09-17 |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金木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潘文琴 | 监事 |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地税稽罚[2016]27号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4 月 15日对你(单位)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30 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度: 1、a.2014年申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二手房交易开票68841平方米,开票金额74606191元,都通过二手房交易开票纳税,通过调查实际收款金额82023235元,发现存在实际收款多而开票少的方式隐匿收入7417044元,资金由王金木收取。 b.2014年在账面开票车位收入13个,金额1850000元,另有30个车位,金额3700000元未按规定在2014年申报,而在2015年12月17日申报缴纳(税费394050元,其中:税384800元),款项已由王金木收取,企业在2015年12月17日到大厅开票后资金缴入公司帐。 本次检查隐匿收入7417044元,应补缴:营业税:370852.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9.65元、印花税:3708.52元、土地增值税:222511.32元。 2、企业所得税: 金鑫大厦地上建筑面积30909.27平方米,地下车位占地2866.74平方米,总车位298个,平均每个车位9.6199平方米,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实际发生成本如下:土地成本19601244.21元;前期开发成本7106511.11元;建安成本88081607元,配套成本1859087.90元;期间费用3552623.77元,地上房屋装修费用38669854.71元,合计161403833.70元。按土地价值、精装修在地面房屋分摊,地下停车设备支出在车位分摊计算,则地上房屋和车位的相同单位成本2978.4403元/平方米,地面还应分摊装修支出和土地成本1885.2305元/平方米,合计地面房屋单价4863.6708元/平方米;车位还应分摊地下停车设备支出883.5489元/平方米,车位单价3861.9892元/平方米,则单个车位成本为37151.95元。 (1)2014年申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二手房交易开票68841平方米,开票金额74606191元,通过调查发现存在以收款多而开票少的方式隐匿收入7417044元,2014年在账面开票车位收入13个,金额1850000元,另有30个车位,金额3700000元(2015年12月17日申报缴纳),合计收入87573235元,成本为35079092.27元,可扣除税金91596664元,利润 43334476.69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201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3957.36元,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811900.50元, (3)2014年度期间费用391324.34元,在在建工程列支,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3334476.69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45281.70元,弥补亏损811900.5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41177294.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294323.62元,已缴8047972.81元(实际在2015年12月25日申报5843377.63元,2016年1月11日申报1854261元,2016年4月已缴350334.18元),少缴2246350.81元,应补缴。 2015年度:(1月-11月份) a.1至11月份共转让房屋面积7765.18平方米,金额71729196元,实际转让金额84684602元,少开票(隐匿收入)12955406元(其中:2月份隐匿收入9885568元;6月份隐匿收入1071758元;7月份隐匿收入698080元;10月份少开票收入1300000元)。 b.车位转让收入:在2015年开票情况:车位69个,金额9346400元,其中:在2015年12月17日到大厅开票后纳税的车位25只,金额3700000元。(涉及税费394050元,其中税金384800元,款项已由王金木收取,企业在2015年12月17日到大厅开票后资金缴入公司帐) 应补税费情况如下: 1、2月份隐匿收入9885568元,应补缴:营业税:494278.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599.49元、印花税:4942.78元、土地增值税:2965674元。 2、6月份隐匿收入1071758元,应补缴:营业税:53587.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1.15元、印花税:535.88元、土地增值税:32152.74元。 3、7月份隐匿收入698080元,应补缴:营业税:349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43.28元、印花税:3494元、土地增值税:20942.40元。 4、10月份少开票收入1300000元,资金挂公司应收款。应补缴:营业税:6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50元、印花税:650元、土地增值税:39000元。 以上合计应补营业税:647770.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343.92元;印花税:6477.70元、土地增值税:388662.18元。 以上涉及税款12164035.92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7292309.82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0186.22元处以60%的罚款6111.7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298421.5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抄送:临平税务分局 | 2016-06-02 |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3-16 |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5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