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33号(3号厂房)
- 固定电话:
- (0578)3011519
- 经理:
- 王群亮
- 邮政编码:
- 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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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8-301151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缙云县裕德缸套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建 | 62% | 人民币372万元 |
王群亮 | 19% | 人民币114万元 |
虞益涛 | 19% | 人民币114万元 |
缙云县裕德缸套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详见2021年11月19日章程修正案 | - | 2021-11-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建 | 王群亮 | 2018-07-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王群亮;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群亮;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雄军;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群亮;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8-07-1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农林用发动机缸套、电机、内燃机、小五金制造、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摩托车、汽车配件制造、销售。 | 2015-11-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518J | 注册号:4231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518J | 注册号:4231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3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群亮; 出资额: ; 姓名: 虞益涛; 出资额: ; 姓名: 李建; 出资额: ; | 姓名: 王超;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李雄军;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王群亮; 出资额: ; 姓名: 钭智彪;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李建; 出资额: ; 姓名: 李雄俊;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虞益涛; 出资额: ; | 2014-12-23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王群亮; 出资额: 114; 百分比: 19%姓名: 虞益涛; 出资额: 114; 百分比: 19%姓名: 李建; 出资额: 372; 百分比: 62% | 姓名: 王超; 出资额: 42; 百分比: 7% 姓名: 李雄军; 出资额: 54; 百分比: 9% 姓名: 王群亮; 出资额: 72; 百分比: 12% 姓名: 钭智彪; 出资额: 90; 百分比: 15% 姓名: 李建; 出资额: 114; 百分比: 19% 姓名: 李雄俊; 出资额: 114; 百分比: 19% 姓名: 虞益涛; 出资额: 114; 百分比: 19% | 2014-12-2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雄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群亮;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增] | 姓名: 李雄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退出] | 2014-06-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群亮 | 王超 | 2014-06-13 |
缙云县裕德缸套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群亮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雄军 | 监事 |
缙云县裕德缸套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缙环罚字﹝2015﹞27号 | 县环保局 |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缙环罚字﹝2015﹞27号
缙云县裕德缸套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群亮 营业执照证号:331122000042318 组织机构代码:08737951-8 地 址:浙江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33号(3号厂房) 你公司位于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33号(3号厂房),主要从事摩托车、汽车配件制造。我局执法人员2015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环保审批相关手续。经查实,你公司在2015年8月13日现场巡查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并投产。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生产项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并投产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王群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015年9月28日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缙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缙环听告字﹝2015﹞2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缙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户名: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帐号:810101040018075,备注:在转帐的备注栏中一定要注明“327001罚没”)。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胜利街107号(原人武部三楼) 邮政编码:321400 联 系 人:马永芬 电 话:3122204 2015年10月9日 | 2015-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