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8号,于2012年12月31日在丽水成立。在胡健带领下,沸蓝信息发展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无,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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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的行政处罚
遂文广新罚字〔2015〕第07号 | 遂昌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遂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文广新罚字〔2015〕第07号 当事人: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 法定代表人:胡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浙遂网第KF(7)0007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123000015564 地址:遂昌县妙高镇牡丹亭中路8号 2015年7月20日下午5点30分,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监督检查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执法人员张立波、吴骏向网吧管理人员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后,进行依法检查,当场在网吧18号机查获一名上网消费者不能出示身份证,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生日期为1997年8月31日。经执法人员在网吧收银登记开机信息查询,18号机开机登记信息为:翁积友,身份证号XXXXX,开始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13时31分。与执法人员现场询问18号机上网消费者的信息不相符,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1、提取18号机上网消费者书写记录清单一份(雷某,男,1997.8.31等);2、对收银电脑登记18号机信息页面进行拍照取证;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负责人钟建平在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我局于2015年7月21日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确定刘杰、梁群雄为案件调查人员。 2015年7月23日,案件调查人员向法定代表人胡健和收银员钟建平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店长留伟峰签收。2015年7月29日,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店长留伟峰和收银员钟建平配合处理该案事宜,当日,案件调查人员对留伟峰和钟建平进行了案件调查询问。留伟峰和钟建平对7月20日下午丽水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对其营业场所进行的检查情况表示认可,并承认由于管理疏忽导致一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上网的事实。同时留伟峰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胡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留伟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钟建平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5年8月6日案件调查人员前往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取了18号机上网者雷某的户籍资料。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7月20日17时30分至18时05分,当事人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未认真落实场内巡查制度的情况下,致使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被执法人员查获。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7月20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了7月20日17时30分至18时05分,1名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网吧,在18号机上网,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2、留伟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7月20日营业期间接纳1名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足18周岁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上网,及文化执法人员到场的检查情况; 3、钟建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其和当事人的关系,其在7月20日上班期间接纳1名未成年人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在18号机上网,及文化执法人员到场的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胡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留伟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钟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性。 5、由公安机关提供的18号机上网者雷某户籍资料1份,证明了该名上网者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另有佐证如下: 18号机上网消费者雷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佐证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家庭、学校之外的上网场所,由于当事人日常巡查不到位,核对身份证件不规范,致使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没有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加之未成年人心里较脆弱,自控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较弱,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符合《遂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般处罚档次,“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由于场内巡查不到位,核对上网者有效证件不规范导致1名未成年人接替别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而非故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属于过失而非主观故意,案发后能及时清退该名消费者,并积极配合调查,决定拟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文广新罚告[2015]第0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15年8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昌县建设银行(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号),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分户:*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8月20日 | 2015-08-20 | ||
遂文广新罚字〔2015〕第 10 号 | 遂昌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015年9月22日16时10分,遂昌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8号的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向网吧现场收银员周燕萍告知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营业的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安全通道畅通。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13、14号机上网的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且不能出示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让2名上网消费者书写了本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并拍照取证。随后执法人员在网吧收银台提取了13、14号机开机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与2名上网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相符,执法人员对开机登记信息页面截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网吧收银员周燕萍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我局于2015年9月23日批准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确定刘杰、梁群雄为案件调查人员。 2015年10月8日案件调查人员前往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取了13、14号机上网者的户籍资料。2015年10月8日,向法定代表人胡健和收银员周燕萍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由周燕萍签收。2015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胡健委托留伟峰处理本案有关事项。当日,案件调查人员对留伟峰和收银员周燕萍进行了案件调查。留伟峰和周燕萍对9月2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其网吧进行的检查情况表示认可,并承认未认真核对上网者有效证件,接纳2名上网消费者进入网吧在13、14号机上网,且年龄不足18周岁,属未成年人的事实。同时留伟峰提供了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胡健的授权委托书、胡健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周燕萍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你单位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单位。2015年9月22日下午,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未认真落实场内巡查制度的情况下,致使2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接替他人上网,被执法人员查获。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9月26日现场照片1组6份(证据编号:证1-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编号:证1-2),证明了9月22日16时10分至17时01分,2名未携带身份证的未成年人进入你网吧,在13、14号机上网,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2、留伟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编号:证2-1),佐证了你网吧在9月22日营业期间接纳2名消费者进入网吧在13、14号机上网,该2名消费者没有身份证,其提供身份信息不足18周岁,及文化执法人员到场的检查情况; 3、周燕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编号:证3-1),证明了其和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的关系,其在9月22日上班期间接纳2名消费者进入网吧在13、14号机上网,该2名消费者不能出示身份证且提供身份信息不足18周岁,及文化执法人员到场的检查的情况。 4、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据编号:证4-1)、《营业执照》(证据编号:证4-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编号:证4-3)复印件各1份,胡健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据编号:4-4),胡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编号:4-5),留伟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编号:证4-6),周燕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编号:证4-7),证明了浙江沸蓝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遂昌畅想空间网吧的合法性。 5、由公安机关提供的13、14机2名上网者户籍资料各1份(证据编号:证5-1)、(证据编号:证5-2),证明了2名上网者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家庭、学校之外的上网场所,由于你网吧日常巡查不到位,核对身份证件不规范,没有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加之未成年人心里较脆弱,自控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较弱,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但鉴于当事人于2015年7月20日违规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我局于2015年8月20日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遂文广新罚字〔2015〕第07号),此次为一年内第二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属于情节严重,2015年11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10号),至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本机关对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昌县建设银行(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号),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分户:*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停业整顿时间为2015年11月7日24时至2015年11月14日24时。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