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9号三层,于2014年03月10日在丽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0 万元人民币,在邱平带领下,中电华通丽水网络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9号三层
固定电话:
(0578)2158862
经理:
邱平
电子邮件:
42538769@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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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8-2158862
电子邮箱425387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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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
简称:
中电华通丽水网络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1100000082836
发证机关: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4-03-10
经营期限:
2034-03-09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4年03月10日
注册资本:
2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 莲都区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所属城市黄页:
丽水企业网 » 莲都区
顺企编码:
47474875

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51%人民币10.2万元
孙翔49%人民币9.8万元

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孙翔; 出资额: .; [新增] 企业名称: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邓伦洁; 出资额: .; [退出] 企业名称: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6-12-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062T注册号:8283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062T注册号:8283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06
投资人变更姓名: 孙翔; 出资额: 9.8; 百分比: 49%企业名称: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邓伦洁; 出资额: 9.8; 百分比: 49%企业名称: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6-12-06

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邱平执行董事
邱平经理
邓伦洁监事

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莲文广新罚字[2015] 第05号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100000082836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浙丽网第KA(7)0084号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9号三层 2015年3月21日16时20分,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中东路19号3层的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向网吧管理人员林顺良告知并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营业的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件齐全,通道畅通。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81号机上网的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其出生年月,81号机上网消费者回答“98年出生”,执法人员让其登记了《现场检查提取上网消费者情况笔录》并拍照,网吧管理人员林顺良立即清退该名上网消费者。随后执法人员在网吧收银台提取了81号机开机登记信息并拍照,制作了《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网吧管理人员林顺良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并在《现场检查提取上网消费者情况笔录》和《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我局于2015年3月23日,批准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无法核实81号机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终结调查。 在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81号机上消费者开机登记信息与其个人信息不相符。 我局于2015年3月31日,批准对该场所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确定刘剑青、王石为案件调查人员。 201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向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平和在场网吧管理人员林顺良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 201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林顺良进行了案件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顺良对3月21日下午的检查情况均认可,并承认接纳81号机上网消费者进入网吧上网的事实。同时林顺良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平的委托人邓伦洁进行了案件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林顺良和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关系,并认可3月21日下午的检查情况。同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邱平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邱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5年3月30日,案件调查人员前往丽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核查81号机上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核对到该名上网消费者的信息,81号机开机登记信息核查为虚假信息。之后执法人员又前往丽水市南明旅游学校教务处核查81号机上网消费者的登记信息,未核查到该名上网消费者信息。81号机上网消费者所留电话号码为空号。无法确认81号机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但当事人在为81号机开机登记时未核对有效身份证件。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21日11时25分至16时31分,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未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让1名登记进入网吧上网,在81号机上网。 以上事实有一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1日现场照片2组3张,《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提取上网消费者情况笔录》1份,证明了3月21日11时25分至16时31分1名疑似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进入网吧在81上网,被文化执法人员到场检查的事实; 2、林顺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林顺良在3月21日未核对、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证件的情况下,让1名消费者进入网吧在81号机上网,及文化执法人员到场的检查的情况; 3、邱平的委托人邓伦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邱平、邓伦洁和林顺良的关系,并佐证了未核对、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证件的情况下,让1名消费者进入网吧在81号机上网,及文化执法人员到场的检查的情况; 4、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林顺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邱平的授权委托书1份,邱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邓伦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你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这种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且可能给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障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符合《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般处罚档次,“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文广新告[2015]第0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3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丽水莲都支行,户名:代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4-24
莲文广新罚字[2015] 第13号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 住所: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9号三层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你单位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12日19时33分,你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在8号机上网,19时55分被到你网吧检查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19时59分该名上网消费者被清退。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家庭、学校之外的上网场所,由于缺乏必要的监护,未成年人难的得到正确的引导,加之未成年人心里较脆弱,自控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较弱,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符合《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般处罚档次,“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发后及时清退该名消费者,并配合调查,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文广新告[2015]第1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7月29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丽水莲都支行,户名:代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7-30
莲文广新罚字[2015] 第28号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名称:中电华通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平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浙丽网第KA(7)0084号 工商营业执照:331100000082836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9号三层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你单位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7日11时17分许,你单位在营业期间,你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在96号机上网玩游戏,15时30分许,被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家庭、学校之外的上网场所,由于缺乏必要的监护,未成年人难的得到正确的引导,加之未成年人心里较脆弱,自控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较弱,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曾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于2015年7月30日被我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莲文广新罚字[2015] 第13号),此次属再次违规,应属情节严重,符合《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从重处罚档次,“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文广新告[2015]第28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12月3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15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次日0时起履行本停业整顿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12-04
莲文广新罚字[2016] 第03号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名称: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 投资人:邱平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浙丽网第KA(7)0084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100000082836 经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9号三层 2016年3月18日15时45分,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曾寿庭、刘剑青2名执法人员,到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位于中东路19号3层),向网吧管理人员林顺良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后,对正在营业的网吧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101号、102机上网的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上网者不能出示有身份证件,通过询问了解得知,101号机上网者其名为王森,1998年11月出生,102号机上网者其名为方嘉诚2000年8月出生,执法人员让该2名消费者登记了《现场检查提取上网消费者情况笔录》2份,并拍摄了上网情景照片,网吧管理人员林顺良立即清退该名上网消费者。随后执法人员在网吧收银台拍摄了开机登记信息照片, 101号登记信息为姓名王总菲,身份证号XXXXX,102号登记信息为姓名蓝新科,身份证号XXXXX,执法人员记录现场制作了《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1份。检查过程中网吧管理人员林顺良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并在《现场检查提取上网消费者情况笔录》和《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网消费者上网情景、上网登记信息页面拍摄的照片;有《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2016第03号)1份;有101、102号机消费者《现场检查提取上网消费者情况笔录》2份等材料为依据。 我局于2016年3月21日批准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确定曾寿庭、王石为案件调查人员。 2016年3月21日,案件调查人员向邱平、林顺良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由林顺良签收。 2016年3月21日,案件调查人员对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林顺良(检查时在场网吧管理人员)进行了案件调查。林顺良对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其网吧的检查情况进行表示认可,并承认其网吧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核对登记工作,造成1名疑似未成年消费者进入网吧在101、102号机上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林顺良本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还提供了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投资人邱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邱平委托书1份,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2016年3月21日,调查人员前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过公安部门网上调查,经核对101、102号机上网消费者取得了户籍证明2份,2名消费者不足18周岁是未成年人。 经调查,综合上述证据证实,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被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6年3月18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组5张,《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提取上网消费者情况笔录》2份。证明了3月18日15时45分许,执法人员到你网吧依法检查时候,查获2名未成年人在你网吧101、102号机上网的事实; 2、2016年3月21日林顺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了你单位未认真履行核对登记制度,造成2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在101、102号机上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过程,执法人员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上网消费者书写记录清单》由林顺良签字确认,该名消费者不足18周岁的情况,并对现场照片进行确认签字; 3、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林顺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邱平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有效性,中电华通丽水网络有限公司的合法性; 4、2016年3月21日,调查人员前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过公安部门网上调查,经核对101号机上网消费者为王森,男,1998年11月出生,102号上网消费者为方嘉诚,男, 2000年8月出生。取得了户籍证明2份,证明了上网消费者不足18周岁是未成年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家庭、学校之外的上网场所,由于缺乏必要的监护,未成年人难的得到正确的引导,加之未成年人心里较脆弱,自控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较弱,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符合《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般处罚档次,“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6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文广新告[2016]第0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4月5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丽水莲都支行,户名:代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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