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主楼9052室
- 固定电话:
- 0571-87755366
- 经理:
- 齐大鹏
- 电子邮件:
- hzyuqi@coh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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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1-87755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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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hzyuqi@cohl.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0000万元 |
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刘慧明;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姓名: 孙文治;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季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王芳;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孙文治;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季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王芳;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齐大鹏;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 2020-10-26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企业名称: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2020-10-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慧明 | 齐大鹏 | 2020-10-26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2019-12-1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19-12-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孙文治;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季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王芳;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齐大鹏; : ; 职位: 董事长; | 姓名: 孙文治; :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孟华;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季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齐大鹏; : ; 职位: 董事长; | 2019-10-08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9-08-15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号五福天星龙大厦A座室 | 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中豪大酒店主楼室 | 2019-08-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19-08-15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企业名称: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2019-08-15 |
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许文龙 | 董事兼总经理 |
孟华 | 董事 |
肖勇 | 监事 |
齐大鹏 | 董事长 |
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江住建罚决字[2015第7号 |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
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住建罚决字[2015]第7号
当 事 人: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100000175359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 住 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主楼9052室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05日对你(单位)杭政储出[2013]41号地块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项目涉嫌违法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4年1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杭州市江干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关于杭政储出[2013]41号地块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无施工许可证违规施工事宜情况说明》、限期整改单回复单、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你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总监的调查笔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建设工程合同、现场照片、中标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单等证据为凭。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住建罚先告字(2015)第7号,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现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叁拾玖万捌仟柒佰叁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吴山支行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账号*88,执法单位代码:0035102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干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23日
| 2015-06-23 |
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8372727 | 御道路一号 | 金融物管 | 36 | 商标无效 | 2015-11-18 |
![]() | 18372872 | 御道路一号 | 建筑修理 | 37 | 商标无效 | 2015-11-18 |
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何邦盖与杭州松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7-28 | (2015)杭江民初字第25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