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陶Zui果蔬专业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丰乐小区配套综合用房10号,于2014年07月11日在嘉兴成立,我合作社主要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水果蔬菜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水果蔬菜种植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丰乐小区配套综合用房10号
- 固定电话:
- (0573)
- 联系人:
- 孟珍妹
- 邮政编码:
-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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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6457328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陶最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孟珍妹 | 20% | 人民币12万元 |
杨永兴 | 16% | 人民币9.6万元 |
言沁 | 16% | 人民币9.6万元 |
董海明 | 16% | 人民币9.6万元 |
鲁金荣 | 16% | 人民币9.6万元 |
林根生 | 16% | 人民币9.6万元 |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陶最果蔬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孟珍妹 | 理事 |
懂海明 | 监事 |
杨永兴 | 经理 |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陶最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嘉南农(农药)罚决字〔2015〕7号 | 区农业经济局 |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9日,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陶最果蔬专业合作社店面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现场检查发现店面办公桌面上摆放的收款收据中有向该合作社社员以外的农户销售农药的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你单位桌面上的收款收据进行了登记保存。 2015年7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14年7月至查获时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销售额5469元。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农业投入品抽样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依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469元(伍仟肆佰陆拾玖元整); 2、并处2200元(贰仟贰佰元整)的罚款。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7669元整(柒仟陆佰陆拾玖元整)。 | 2015-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