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296号财富广场第四层,于2011年04月26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在苏细爱带领下,上善若水足浴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公共浴室、游泳池。保健按摩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296号财富广场第四层
固定电话:
(0573)
经理:
苏细爱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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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403222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
简称:
上善若水足浴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公共浴室(足浴)、游泳池(人工室内游泳池)(详见卫生许可证)。保健按摩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4215739539926
发证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421
组织机构代码:
57395399-2
核准日期:
2016-10-13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1年04月26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桑拿、足浴设备 » 嘉善县桑拿、足浴设备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嘉善县
顺企编码:
47826829

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苏细爱43.5%人民币435.0万元
张哲彬27.5%人民币275.0万元
陈凤鸣15%人民币150.0万元
王晓弟14%人民币140.0万元

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9926注册号:7110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9926注册号:7110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0-13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公共浴室(足浴)、游泳池(人工室内游泳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许可经营项目: 公共浴室(足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2012-08-30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晓弟; 出资额: ; 姓名: 陈凤鸣; 出资额: ; 姓名: 张哲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苏细爱;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王晓弟; 出资额: ; 姓名: 陈凤鸣; 出资额: ; 姓名: 吴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哲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苏细爱; 出资额: ; 2012-06-05
投资人变更姓名: 王晓弟; 出资额: 140; 百分比: 14%姓名: 陈凤鸣;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15%姓名: 张哲彬; 出资额: 275; 百分比: 27.5%姓名: 苏细爱; 出资额: 435; 百分比: 43.5%姓名: 王晓弟;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陈凤鸣;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15% 姓名: 吴勇;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22.5% 姓名: 张哲彬;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22.5% 姓名: 苏细爱;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 2012-06-0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保健按摩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足浴、保健按摩服务。2012-06-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公共浴室(足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许可经营项目: 2012-06-05

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苏细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哲彬监事

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善卫公罚〔2016〕004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7月26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296号财富广场第四层的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进行游泳池池水监督抽检。当日,该公司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游泳池浅水区、深水区水样各一份(详见2016-057号《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送嘉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根据2016年7月29日嘉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浙JS-CDC检2016-0187号)显示,该游泳池浅水区、深水区尿素指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08-19
(2015)善综执字[2]047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处罚人经营的游泳馆于2015年5月上旬重新开业经营,因未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观察台(该游泳馆泳池面积约300平方米,已配置2个救生观察台,少于GB19079.1-2013规定的3个救生观察台标准),于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本局查获。经勘查,被处罚人经营的游泳馆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296号财富广场第四层,该游泳馆内有一矩形室内恒温泳池,泳池南北向长约25米,东西向宽约12米,面积共约300平方米。泳池四周均有过道,东西两侧过道靠北处各放有一个约2米高的不锈钢救生观察台,观察台上挂有救生圈。另查实,被处罚人已于案发后将救生设备配备齐全。 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行政检查通知书及检查记录,证实了2015年6月10日本局对被处罚人经营的游泳馆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游泳馆内配备的救生观察台数量未达规定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等事实; 3、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296号财富广场第四层经营游泳馆的过程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观察台的事实; 4、GB19079.1-2013技术性标准,证实了被处罚人经营的游泳馆需配置3个救生观察台的事实; 5、整改后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处罚人已于案发后将救生设备配备齐全的事实。 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无异议,且在案发后至处罚告知阶段,均未提出其他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故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违反体育管理,已构成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2015-07-31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5〕0033号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现查明2015年5月18日,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296号财富广场第四层的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浙江上善若水足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嘉善县建设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6月5日。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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