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地址:枫林镇枫四村芙蓉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时新。 当事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在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精甲霜·锰锌(标称生产单位:瑞士先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登记证号:PD20080846;)生产日期2012年4月1日,有效期2年;经营多·福(标称生产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登记证号:PD20081732;)生产日期2012年3月7日,有效期2年;上述2个产品均为过期农药,执法人员随即初步调查取证。2015年4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向当事人索要相关证据、向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对相关书证进行复印、进一步核实了情况。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甲霜·锰锌(先正达)该产品5包,销售4,销售价格16元每包,共计违法所得64元。共购进多·福(瑞德丰)该产品10包,销售2包,销售价格5元每包,共计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照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4元,并处罚款7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农业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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