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

单位简介

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于1999年11月09日在温州成立,我单位主要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 -
固定电话:
0577-67171756
站长:
徐时新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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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57735963
座机号码0577-6717175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
简称:
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农业生产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
330324000071200
发证机关: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
核准日期:
2011-05-11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9年11月09日
所属行业:
农业 » 永嘉县农业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枫林镇
顺企编码:
47931059

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枫林镇枫四村经济合作社100%人民币2万元

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782011-05-11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71200 注册号: 378 2011-05-11
注册号: 71200 注册号: 378 2011-05-11

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行政处罚

永农(农药)罚〔2015〕6号县委农办(农业局)

当事人: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地址:枫林镇枫四村芙蓉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时新。

当事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在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精甲霜·锰锌(标称生产单位:瑞士先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登记证号:PD20080846;)生产日期2012年4月1日,有效期2年;经营多·福(标称生产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登记证号:PD20081732;)生产日期2012年3月7日,有效期2年;上述2个产品均为过期农药,执法人员随即初步调查取证。2015年4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向当事人索要相关证据、向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对相关书证进行复印、进一步核实了情况。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甲霜·锰锌(先正达)该产品5包,销售4,销售价格16元每包,共计违法所得64元。共购进多·福(瑞德丰)该产品10包,销售2包,销售价格5元每包,共计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照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4元,并处罚款7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农业局  

                                                   2015年6月10日


2015-06-10
永农(农药)罚〔2015〕6号县委农办(农业局)

当事人: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地址:枫林镇枫四村芙蓉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时新。

当事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在永嘉县枫林镇枫四村农业综合服务站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精甲霜·锰锌(标称生产单位:瑞士先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登记证号:PD20080846;)生产日期2012年4月1日,有效期2年;经营多·福(标称生产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登记证号:PD20081732;)生产日期2012年3月7日,有效期2年;上述2个产品均为过期农药,执法人员随即初步调查取证。2015年4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向当事人索要相关证据、向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对相关书证进行复印、进一步核实了情况。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甲霜·锰锌(先正达)该产品5包,销售4,销售价格16元每包,共计违法所得64元。共购进多·福(瑞德丰)该产品10包,销售2包,销售价格5元每包,共计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照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永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4元,并处罚款7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农业局  

                                                   2015年6月10日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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