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毛家漕村,于2011年05月17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在李宗广带领下,广顺建筑基础工程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拆迁;土石方挖掘、填埋,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毛家漕村 -
- 经理:
- 李宗广
- 经理手机:
- 13805867899
- 邮政编码:
-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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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05867899 |
手机号码 | 1356605319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宗广 | 50% | 人民币150.0万元 |
李中勇 | 50% | 人民币150.0万元 |
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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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毛家漕村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毛家漕村 | 2020-05-2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中勇; ; ; [新增] 姓名: 李宗广; ; ; | 姓名: 李宗广; ; ; 姓名: 李忠; ; ; [退出] | 2020-05-2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6009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9-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中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4-08-22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中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4-08-22 |
住所变更 |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毛家漕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首南街道 |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毛家漕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钟公庙街道 | 2014-08-2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忠;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李宗广; 出资额: ; | 姓名: 李中勇;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李宗广; 出资额: ; | 2014-08-22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中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4-08-22 |
姓名: 李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中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宗广;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4-08-22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忠;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姓名: 李宗广;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 姓名: 李中勇;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姓名: 李宗广;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 2014-08-22 |
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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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广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忠 | 监事 |
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000302号 | 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07日09时13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庆北路巡查时,发现浙B.X2219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贾丙勇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该车取得道路运输证,但是该车驾驶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上述行为属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影像材料一份。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7-13 | ||
鄞公路罚[2016]03(41)10260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3K+025M进行检查,浙BX22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7.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小虎。装载货物为泥浆,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10-20 | ||
鄞公路罚[2016]03(41)10173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2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5K+250M进行检查,浙BX22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09.7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4.7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聂士如。装载货物为泥浆,从宝幢到瞻岐。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9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26 | ||
鄞公路罚[2016]03(41)10172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进行检查,浙BX22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1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聂士如。装载货物为泥浆,从宝幢到瞻岐。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6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26 | ||
鄞公路罚[2016]03(41)0569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0K+100M进行检查,浙BX22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1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聂士如。装载货物为泥浆,从机场路到高桥。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5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27 | ||
鄞公路罚[2016]03(41)0873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10月2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1330212宁穿路三号桥-世纪大道01K+100M进行检查,浙BX22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1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1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友兵。装载货物为泥浆,从世纪大道到码头。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8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10-24 | ||
(2016)慈行一决字第152号 | 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4月14日2时许,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工作中发现,车牌号为浙BX2223-鲁HWP2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厢式半挂车在慈溪市龙山镇中横线上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行驶,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叫停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装载约40立方米建筑泥浆。执法人员当场对驾驶员进行询问,驾驶员出示了驾驶证,但未提供行驶证,亦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2016年4月14日10时许,驾驶员郭壮提供了浙BX2223车辆行驶证,显示该车所有人为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后经在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浙BX2223-鲁HWP2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平台上没有挂靠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资格。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广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资格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 决定书文号:(2016)慈行一决字第15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5-03 | 2016-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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