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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善琏镇含山村梅口村 -
- 固定电话:
- 0572-3670803
- 经理:
- 范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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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2-367080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湖州同鑫绢纺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范金泉 | 80% | 人民币400万元 |
唐胜娥 | 20% | 人民币100万元 |
湖州同鑫绢纺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含山村梅口村 | 善琏镇含山村梅口村 | 2018-09-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棉球纺丝加工、丝织品织造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绢纺原料(除蚕茧) 销售。PET净片加工、销售;真丝印花加工、销售;家纺生产、销售;亚麻纱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棉球纺丝加工、丝织品织造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绢纺原料(除蚕茧) 销售。PET净片加工、销售;真丝印花加工、销售;家纺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30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 + 400% ) | 100 | 2017-07-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棉球纺丝加工、丝织品织造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绢纺原料(除蚕茧) 销售。PET净片加工、销售;真丝印花加工、销售;家纺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棉球纺丝加工、丝织品织造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绢纺原料(除蚕茧)销售。 | 2017-07-2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唐胜娥; ; 姓名: 范金泉; ; | 姓名: 唐胜娥; ; 姓名: 范金泉; ; | 2017-07-25 |
出资日期备案 | 姓名: 唐胜娥; 出资日期: 2027-12-31 姓名: 范金泉; 出资日期: 2027-12-31 | 姓名: 唐胜娥; 出资日期: 2013-10-22 姓名: 范金泉; 出资日期: 2013-10-22 | 2017-07-25 |
章程备案 | 章程调整 | - | 2017-07-25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范佳丽;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范佳丽;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范金泉;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7-07-25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7-07-2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7-07-25 |
湖州同鑫绢纺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范金泉 | 执行董事 |
唐胜娥 | 监事 |
湖州同鑫绢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浔环罚﹝2015﹞16号 | 区环保局 |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环罚﹝2015﹞16号 湖州同鑫绢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制度(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湖州市善琏镇含山村的蚕茧、棉纱加工项目未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立案当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及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经营的蚕茧、棉纱加工项目未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立案当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对于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根据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5000(玖万伍仟)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 2015-07-22 | ||
浔环罚﹝2015﹞17号 | 区环保局 |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环罚﹝2015﹞17号 湖州同鑫绢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执法检查。现查明,你单位经营的蚕茧、棉纱加工项目,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效收集处理,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8张及检测报告1份,证明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经营的蚕茧、棉纱加工项目,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效收集处理,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对于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根据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3000(叁万叁仟)元整(以违法行为当时的水污染物计算30日应缴纳排污费为基准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 2015-07-22 |
湖州同鑫绢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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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08277 | 单兽 4949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9-24 |
![]() | 15408277 | 单兽 4949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