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杭氏企业在宁波地区投资创建,主要从事节能建材的研发、制造、销售。主导产品包括商品混凝土、保温砂浆、物流运输服务等。旗下公司有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金鑫汇丰运输有限公司、鄞州瑞琦修理厂。合并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年产值达柒亿元人民币。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 -
- 固定电话:
- (0574)86902859
- 经理:
- 杭菊平
- 电子邮件:
- zengyinquan168@126.com
- 邮政编码:
-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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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6902859 |
电子邮箱 | yanlianqin@sohu.com |
电子邮箱 | zengyinquan168@126.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杭思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 318万美元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09-26 | 2020-03-1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39K | 注册号:4078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2-14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39K | 注册号:4078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2-1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2015-06-0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高雅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杭菊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成方;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成瑞宝;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高雅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杭菊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副董事长 | 2015-06-09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杭思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318;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 企业名称: 杭思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64; 百分比: 20.13%;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企业名称: 金恒海外投资公司; 出资额: 64; 百分比: 20.13%;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企业名称: 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90; 百分比: 59.7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5-06-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杭菊平 | 成瑞宝 | 2015-06-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高雅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杭菊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成方;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成瑞宝;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高雅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杭菊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副董事长 | 2015-06-09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杭思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 企业名称: 杭思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企业名称: 金恒海外投资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退出] 企业名称: 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5-06-0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高雅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杭菊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成方;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成瑞宝;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高雅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杭菊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副董事长 | 2015-06-09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杭菊平 | 执行董事 |
高雅萍 | 监事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仑公路罚[2016]03(41)10062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5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3A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郜展展。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霞浦胜利村到大?中心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8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58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6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3A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郜展展。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霞浦胜利村到中心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8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61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9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3A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郜展展。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霞浦胜利村 到大?中心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6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8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59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3A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郜展展。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霞浦胜利村到大?中心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8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176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杨珍萍在S320骆亚线29K+300M进行检查,浙B83A2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春晓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所有,驾驶人为李守长。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北仑霞浦下张村金鑫混凝土公司到北仑中青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或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25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60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4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3A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郜展展。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霞浦胜利村 到大?中心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8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63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4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邱钢辉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3A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郜展展。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霞浦胜利村 到大?中心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6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18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67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24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珍萍、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29K+300M进行检查,浙BX27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春晓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涛。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北仑霞浦下张村到北仑中青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23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068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24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杨珍萍、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29K+500M进行检查,浙BX271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null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涛。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北仑霞浦下张村到北仑中青文化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0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5-23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174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0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杨珍萍在S320骆亚线29K+300进行检查,浙B83A6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春晓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永亭。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北仑霞浦下张村金鑫公司到大矸人民路中青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7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或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25 | ||
仑公路罚[2016]03(41)10175号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1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朱新宇、杨珍萍在S320骆亚线29K+300M进行检查,浙B83A6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春晓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魏成宇。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北仑霞浦下张村金鑫公司到大矸人民路中青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101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或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25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3110140U | 实用新型 | 2013-08-07 | 一种带挡板的混凝土搅拌器 | 加工水泥、黏土或石料 | 林伟明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国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8-16 | (2016)浙0206民初4570号之一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0-20 | (2016)浙02民辖终691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3-16 | (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218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16 | (2015)甬仑商初字第290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3-02-04 | (2012)甬仑商初字第1433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9-17 | (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304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3-30 | (2014)甬仑商初字第1179号 |
赵杰克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3-24 | (2016)浙02民终724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24 | (2015)浙甬商终字第1615号 |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3-06 | (2015)甬仑商初字第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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