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2650号5幢二层,于2003年02月14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在邓家红带领下,宏能物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2650号5幢二层
固定电话:
0573-88629160
经理:
邓家红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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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3-8862916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
宏能物流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剧毒化学品),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483746337873C
发证机关: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地区编码:
330483
组织机构代码:
74633787-3
核准日期:
2016-03-28
经营期限:
2053-02-13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02月14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货运物流 » 桐乡市货运物流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梧桐
顺企编码:
48356158

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桐乡市浙能电力经贸有限公司90%人民币900万元
沈健10%人民币100万元

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无船承运业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无船承运业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1-07-06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无船承运业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剧毒化学品),。2020-04-2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剧毒化学品),<液氯(剧毒)>。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2016-03-2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剧毒化学品),。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2016-03-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873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3-1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873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3-1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2月11日止)。2016-03-1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1项、腐蚀性物质类)。一般经营项目:2016-03-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邓家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高月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何淼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李辉俊;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陆广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沈永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高月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何淼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何淼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陆广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沈永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2015-01-13
姓名: 邓家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姓名: 高月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何淼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李辉俊;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陆广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沈永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高月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何淼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何淼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陆广利;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沈永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2015-01-13

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邓家红董事长
沈永裕董事
陆广利董事
李辉俊董事
何淼江董事
高月秋监事

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运罚决字[2015] 第3304835115100112号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7月03日14时45分许,张建立前来我所办理浙F.E9919厢式货车二级维护签证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是到2015年02月17日前有效,长期超过有效期,直到2015年06月09日才补办二级维护手续,期间该车一直在营运。经进一步调查,该车为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其行为属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责令改正。2015-07-06
桐环罚字〔2015〕123号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1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家红,营业执照证号330400400001309。 我局于201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涉嫌私设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成立于2003年,原审批的经营范围主要为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原审批住所为××××××;2012年3月,住所变更至×××××,并增加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项目;2012年9月,住所变更至×××××;经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的建设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保审批手续,已建成投入运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等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已查明:2015年7月7日检查时厂区东北侧有货车正在清洗,废水经地面导流槽汇集后流至围墙边储污池内,货车清洗点南侧有一空地,有一根塑料管通至空地上,管口处有排水痕迹;经调查,你单位对运输车体和槽罐车的槽罐进行清洗,清洗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槽汇入厂区北侧围墙边储污池,塑料管是用来将储污池内的废水排入厂区中间泥地里;经采样检测,导流槽汇集井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600mg/L,储污池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3800mg/L。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8月6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责令你单位对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2650号的现有项目停止建设,并立即拆除非法排污口,于2015年8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书,经复查核实,你单位及时将塑料管进行清除,对污染场地及时进行清理,避免了环境危害后果,我局对此在本案决定过程中酌情给予考虑。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关于处罚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对私设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2015-09-02
桐环罚字〔2015〕123号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1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家红,营业执照证号330400400001309。 我局于201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涉嫌私设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成立于2003年,原审批的经营范围主要为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原审批住所为××××××;2012年3月,住所变更至×××××,并增加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项目;2012年9月,住所变更至×××××;经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的建设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保审批手续,已建成投入运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等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已查明:2015年7月7日检查时厂区东北侧有货车正在清洗,废水经地面导流槽汇集后流至围墙边储污池内,货车清洗点南侧有一空地,有一根塑料管通至空地上,管口处有排水痕迹;经调查,你单位对运输车体和槽罐车的槽罐进行清洗,清洗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槽汇入厂区北侧围墙边储污池,塑料管是用来将储污池内的废水排入厂区中间泥地里;经采样检测,导流槽汇集井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600mg/L,储污池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3800mg/L。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8月6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责令你单位对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2650号的现有项目停止建设,并立即拆除非法排污口,于2015年8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书,经复查核实,你单位及时将塑料管进行清除,对污染场地及时进行清理,避免了环境危害后果,我局对此在本案决定过程中酌情给予考虑。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关于处罚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对私设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2015-09-02
桐运罚决字[2015]第3304835115100112号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07月03日14时45分许,张**前来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浙F.E9919厢式货车二级维护签证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是到2015年02月17日前有效,长期超过有效期,直到2015年06月09日才补办二级维护手续,期间该车一直在营运。经进一步调查,该车为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其行为属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检测单1份,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其它书证3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6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相对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以上事实,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属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桐乡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2015-07-06

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2264446宏能运输贮藏39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2013-03-14
12264461图形运输贮藏39商标无效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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