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拱运罚决字[2015] 第3301004115100577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2月07日09时55分左右,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花园岗街汽车城附近巡查时,发现浙A.5B963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克清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克清驾驶浙A.5B963客车在花园岗街附近站外揽客5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12-10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50004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25日11时04分,驾驶员侯四清驾驶浙A.99218卧铺车在花园岗街汽车城南门上客5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1-27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60007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25日10时05分,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留下绕城口巡查时,发现浙A0J818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军象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军象驾驶浙A0J818客车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 2016-02-02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50009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31日11时10分,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花园岗街附近巡查时,发现浙A.99218卧铺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马学荣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马学荣驾驶浙A.99218卧铺车在花园岗街桥下上客,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2-14 |
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60121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30日10时13分,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汽车西站检查时,发现浙AJ818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对该车具体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材料,并对该车经营者刘军象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浙AJ818客车为杭州汽车西站至临湘班车,但经营者刘军象由于杭州汽车西站客源稀少,2015年多次擅自更改为由萧山西站发车,刘军象确认违章事实无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8-29 |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40637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7月05日,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四季青常青停车场附近巡查时,发现浙A.87566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自全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自全驾驶浙A.87566客车实载40人,包车协议显示52人,该车系杭州至五河包车,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8-05 |
杭拱运罚决字[2015] 第3301004115100009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02日09时50分左右,驾驶员侍纪亮驾驶浙A.5B963行驶至花园岗街汽车城附近时,遇到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核定线路时杭州-盱眙,行驶至该处时站外揽客14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7-09 |
杭运拱罚决字[2015] 第33010500201500038号 |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09日11时25分,司机陈尊红驾驶浙A.98259客车, 途经石祥路海华加油站时站外揽客8人,经核查该车核定班线为杭州北站-澧县, 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捌佰元整 | | 2015-02-12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40216100007号 |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1月14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余杭区乔司街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巡查至乔司五星工业园区门口处(非客运站点)时浙A8H592大客车在此处上客40名,运费每人120元,该车为省际班车,核载55人,本趟营运线路为杭州到鄱阳,道路运输证号为:浙交运管客字330103000976号,线路牌号(浙)运班临字200653号,起讫点为杭州到鄱阳,据该车驾驶员孙世贵陈述,该车由其驾驶,从杭州到鄱阳,途经乔司五星工业园区门口处(非客运站点)时在此处上客40名,运费每人12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2016年1月14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立案,并指定张键、董军明二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16年1月22日经对被委托人麻银芳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孙世贵驾驶浙A8H592大型普通客车在乔司五星工业园区门口处(非客运站点)上客40名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6-01-14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40216100008号 |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1月14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余杭区乔司街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巡查至乔司五星工业园区门口处(非客运站点)时浙A1K990大客车在此处上客20名,运费每人120元,该车为省际班车,核载55人,本趟营运线路为杭州到鄱阳,道路运输证号为:浙交运管客字330103001042号,线路牌号(浙)运班临字527173号,起讫点为杭州至鄱阳,据该车驾驶员裴锋光陈述,该车由其驾驶,从杭州至鄱阳,途经乔司五星工业园区门口处(非客运站点)时在此处上客20名,运费每人12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2016年1月14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立案,并指定张键、董军明二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16年1月22日经对被委托人麻银芳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裴锋光驾驶浙A1K990大型普通客车在乔司五星工业园区门口处(非客运站点)上客20名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6-01-25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40216100153号 |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7月26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乔司街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巡查至乔司五星工业园路口,发现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单永清驾驶包车客运浙A8H592大型普通客车从乔司开往景德镇,在乔司五星工业园路口上客40人。经检查,该车为省际包车,核载55人,本趟营运线路为杭州至景德镇,道路运输证号为:浙交运管客字330103000976号。据该车驾驶员单永清陈述,该车由其驾驶,从乔司开往景德镇,在五星工业园路口上客40人,车费每人150元,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执法人员当场对驾驶员单永清制作现场笔录。2016年7月26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张键、董军明二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16年7月28日经对被委托人麻银芳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事实。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7-28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40216100189号 |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8月27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乔司街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巡查至乔司五星工业园路口,发现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单永清驾驶包车客运浙A8H592大型普通客车从乔司开往景德镇,在乔司五星工业园路口上客15人。经检查,该车为省际包车,核载55人,本趟营运线路为杭州至景德镇,道路运输证号为:浙交运管客字330103000976号。据该车驾驶员单永清陈述,该车由其驾驶,从乔司开往景德镇,在五星工业园路口上客15人,车费每人150元,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执法人员当场对驾驶员单永清制作现场笔录。2016年8月27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张键、董军明二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16年9月13日经对被委托人麻银芳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事实。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6-09-18 |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玲珑高速公路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黄准宇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营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当事人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用的驾驶员黄准宇在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重庆到杭州的包车客运,车上共有乘客44名。本次包车客运,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包车情况。
2、2015年3月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黄准宇证明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4、浙A2D185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及经营范围。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办理浙A2D18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黄准宇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
第1页共2页
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5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5年3月9日
第2页共2页 | | 2015-03-09 |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玲珑高速公路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黄准宇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营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当事人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用的驾驶员黄准宇在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重庆到杭州的包车客运,车上共有乘客44名。本次包车客运,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包车情况。
2、2015年3月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黄准宇证明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4、浙A2D185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及经营范围。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办理浙A2D18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黄准宇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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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5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5年3月9日
第2页共2页 | | 2015-03-09 |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玲珑高速公路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黄准宇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营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当事人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用的驾驶员黄准宇在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重庆到杭州的包车客运,车上共有乘客44名。本次包车客运,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包车情况。
2、2015年3月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黄准宇证明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4、浙A2D185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及经营范围。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办理浙A2D18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黄准宇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
第1页共2页
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5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5年3月9日
第2页共2页 | | 2015-03-09 |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玲珑高速公路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黄准宇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营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当事人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用的驾驶员黄准宇在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重庆到杭州的包车客运,车上共有乘客44名。本次包车客运,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包车情况。
2、2015年3月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黄准宇证明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4、浙A2D185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及经营范围。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办理浙A2D18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黄准宇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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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5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5年3月9日
第2页共2页 | | 2015-03-09 |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玲珑高速公路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黄准宇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营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当事人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用的驾驶员黄准宇在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重庆到杭州的包车客运,车上共有乘客44名。本次包车客运,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包车情况。
2、2015年3月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黄准宇证明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4、浙A2D185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及经营范围。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办理浙A2D18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黄准宇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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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5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5年3月9日
第2页共2页 | | 2015-03-09 |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玲珑高速公路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黄准宇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营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当事人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用的驾驶员黄准宇在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重庆到杭州的包车客运,车上共有乘客44名。本次包车客运,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包车情况。
2、2015年3月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黄准宇证明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4、浙A2D185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及经营范围。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办理浙A2D18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黄准宇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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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5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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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 | | 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玲珑高速公路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驾驶员黄准宇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营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但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当事人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聘用的驾驶员黄准宇在2015年3月2日14点30分,驾驶浙A2D185大型普通客车从事重庆到杭州的包车客运,车上共有乘客44名。本次包车客运,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2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包车情况。
2、2015年3月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黄准宇证明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4、浙A2D185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车辆的信息及经营范围。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办理浙A2D18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黄准宇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
第1页共2页
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5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15年3月9日
第2页共2页 | | 2015-03-09 |
临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50216100084号 | |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5月17日09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临安市玲珑高速路口巡查时,发现浙AJ818大型普通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军象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军象驾驶浙AJ818大型普通客车从杭州搭载30名乘客到临湘,其中24名乘客有出站车票,其余6名乘客是驾驶员刘军象途经老余杭时招揽上车的,没有出站车票,该车为省际班车客运。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2016-05-23 |
慈运罚决字[2015] 第*号 | |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1月14日14时0分,我所执法人员在海通公司门口巡查时,发现浙A.7C297客车停靠在路边揽客有违章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调查后证实,该车属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余超驾驶在慈溪海通路海通公司门口载客13人前往安徽灵璧,车费每人壹佰伍拾元。该车经营范围是省际包车客运,未取得省际包车牌和包车合同。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已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根据 处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5-01-20 |
慈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25115100197号 | |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3月05日16时45分左右,我所执法人员在慈溪市客运西站门口巡查时,发现浙A.7C297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调查后证实,该车属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曾超驾驶该车载客35人从灵璧前往慈溪,共收取包车费用陆仟伍佰元。该车持省际包车牌杭州-灵璧(浙运包字00076879号)。经查询,该省际包车牌系伪造。该车的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已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5-04-02 |
慈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25115100449号 | |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9月30日15时15分左右,我所执法人员在慈溪市杨梅大道白金汉爵附近巡查时,发现浙A.87566客车停靠在剑山小区杨梅大道旁下客,有违章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调查后证实,该车属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方书赞驾驶该车,从杭州长征职业技术学校带上52人前往慈溪。该车无包车手续、包车合同、包车路单、包车发票。本次包车费用是壹仟柒佰元人民币。当事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损害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其改正。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5-11-18 |
嘉运罚决字[2015] 第33040041201500323号 | | 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14日9时0分,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机场路口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宁驾驶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A.6F109大客车,途经嘉兴市机场路口时停靠,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从杭州到新沂,起点站是杭州汽车北站,讫点站是新沂客运站,显示无停靠站点,没有嘉兴市机场路口这个停靠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 | | 2015-03-18 |
桐运罚决字[2015] 第33048351201500006号 | | 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1月15日09时50分许,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在桐乡市濮院镇文苑路旁九龙港路段检查时,发现杨达云驾驶浙A.6C798大型客车正好途经此地。经调查发现,该车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在此停靠上客六人到开县谈好运费为每人肆佰伍拾元整,该车线路是杭州至开县,主要途经地为武汉、芜湖、铜陵。现在该车行至桐乡市濮院镇文苑路旁九龙港路段载客的行为,属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 | | 2015-01-16 |
桐运罚决字[2016] 第3304835116000026号 | | 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5月27日14时30分许,我所执法人员在濮院镇九龙港路段检查时,发现杨达云驾驶浙A.6C755大客车载客从杭州到开县,其中三人是在濮院九龙港站上客的。经查该车所属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杭州到开县,起点及站名是杭州汽车北站,讫点及站名是开县客运站。无主要途经地。现在行至濮院镇九龙港路段被查站外上客三人的行为,属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6-06 |
湖运罚决字[2015] 第33050041201500588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09日14时49分,浙A.59188客车,途经杭宁高速湖州湾山加油站,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运政监控视频抓拍。据现场监控视频记录,2015年03月09日14时49分,该车在途经杭宁高速湖州湾山加油站时,在路边停靠下客八人。根据 处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 | 2015-06-17 |
湖运罚决字[2015] 第3305004115101226号 | |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19日12时20分, 浙AB560客车在湖州浙北客运中心外公交站台外路段口,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运政视频监控抓拍。经回放查看非现场执法视频抓拍显示,浙AB560客车途径湖州浙北客运中心外公交站台外路段口停靠下客9人,该车是杭州至洪泽的省际班车,此处不是该班车核定的停靠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6-23 |
德运罚决字[2016] 第3305215116100124号 | | 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09日09时23分,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德清县秋山高速出口处巡查时,发现浙A.2D605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从灵璧载客30人,往杭州方向行驶,途经德清秋山高速出口处临时停靠并下客2人,经查该车线路为灵璧至杭州,途中无停靠点,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尹成飞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尹成飞驾驶浙A.2D605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6-08-15 |
绍柯运罚决字[2015] 第3306215115100175号 | | 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10月14日,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柯桥轻纺城汽车站门口巡查时,发现浙A.6E305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方平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张方平驾驶浙A.6E305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5-10-15 |
临运罚决字[2014] 第33108251201500001号 |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4年12月31日12时15分,驾驶员申伟驾驶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A83560客车,从泽国开往兴义, 途经台金高速临海市区道口边向贵E23098号大客车转驳乘客时, 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被执法人员杨齐雨、胡炳祥查获。经查:该车核定线路为杭州至兴义。根据 处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 | 201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