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爱菊 | 75% | 人民币4335.0万元 |
郭颖 | 12.5% | 人民币722.5万元 |
郭琦 | 12.5% | 人民币722.5万元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爱菊; ; ; 姓名: 郭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郭颖;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郭汉洲; ; ; [退出] 姓名: 王爱菊; ; ; | 2022-08-1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王爱菊; 出资额: 2312; 百分比: 40%姓名: 郭汉洲; 出资额: 3468; 百分比: 60% | 姓名: 王爱菊; 出资额: 320; 百分比: 40%姓名: 郭汉洲; 出资额: 480; 百分比: 60% | 2016-12-19 |
注册资本变更 | 5780 | 800 | 2016-12-19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6-12-19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王爱菊; 出资额: ; 姓名: 郭汉洲; 出资额: ; | 姓名: 王爱菊; 出资额: ; 姓名: 郭汉洲; 出资额: ; | 2016-12-19 |
注册资本变更 | 5780( + 622.5% ) | 800 | 2016-12-19 |
注册资本变更 | 5780( + 622.5% ) | 800 | 2016-12-1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爱菊; 出资额: ; 姓名: 郭汉洲; 出资额: ; | 姓名: 王爱菊; 出资额: ; 姓名: 郭汉洲; 出资额: ; | 2016-12-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968K | 注册号:8675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29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92370968 | 2016-02-29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爱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郭汉洲 | 监事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21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10号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86754 组织机构代码证:69237096-8 法定代表人:王爱菊 地址:滨海工业区新围路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苯胺进管浓度为5.27mg/L,氨氮进管浓度为72.5mg/L,总氮进管浓度为88.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4月16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方象志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1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零伍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2015-09-18 | ||
绍柯环罚字[2015]285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85号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86754 组织机构代码证:69237096-8 法定代表人:王爱菊 地址:滨海工业区新围路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定型机废油存放场所未按规定建设应急性导沟,颜料包装内袋堆场内混放有编织袋等非危废物品,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9月10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方象志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9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2015-11-24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丹群纺织品有限公司、程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30 | (2016)浙0603民初11069号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宣晔纺织品有限公司、朴龙日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9-26 | (2016)浙0603执1501号 |
张寿林与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16 | (2016)浙0603民初11570号 |
李章文与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16 | (2016)浙0603民初11569号 |
方合宇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16 | (2017)浙0603刑初69号 |
王新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 (2017)浙0603刑初112号 |
杨文宏、杨文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 (2017)浙0603刑初123号 |
庹永涛与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4-07 | (2016)浙06民终986号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与叶培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09 | (2016)浙0603民初3389号 |
陈芝发与绍兴县宝星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3-04 | (2013)绍民初字第218号 |
绍兴宝庆印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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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合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傅见林 |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八五丘地段 | 1.0827% |
湖北汉宁置业有限公司 | 刘腊立 | 咸宁市温泉笔架山路38号 | 16.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