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东路27号,于2006年02月24日在绍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在毛明珠带领下,明祥化工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化工原料、助剂、塑料制品销售;铜件及其他金属制品加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东路27号(久田伞业内)
- 固定电话:
- 0575-82088871
- 经理:
- 毛明珠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
- 简称:
- 明祥化工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详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15日止)化工原料、助剂(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塑料制品销售;铜件及其他金属制品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604785666602D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604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66660-2
- 核准日期:
- 2016-02-15
- 经营期限:
- 2026-02-23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6年02月24日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化工 » 上虞市化工
- 所属城市黄页:
- 绍兴企业网 » 上虞市
- 顺企编码:
- 48866945
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毛明珠 | 80% | 人民币40万元 |
张斌周 | 20% | 人民币10万元 |
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2-24 至 2026-2-23 | 营业期限: 2006-2-24 至 2016-2-23 | 2016-02-15 |
名称变更 | 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 | 上虞市明祥化工有限公司 | 2016-02-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东路号(久田伞业内)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盖北镇 | 住所: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一东路号(久田伞业内)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盖北镇 | 2016-02-1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602D | 注册号:3751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东路27号(久田伞业内); 邮政编码: 312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盖北镇 | 住所: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一东路27号(久田伞业内); 邮政编码: 312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盖北镇 | 2016-02-15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2-24 至 2026-2-23 | 营业期限: 2006-2-24 至 2016-2-23 | 2016-02-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602D | 注册号:3751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15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详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15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连二亚硫酸钠、硫酸铜、硝酸、硫酸、盐酸、磷酸、乙酸、氢氧化钠、三氯化铁、次氯酸钠溶液无仓储批发(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止) | 2015-01-3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化工原料、助剂(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塑料制品销售;铜件及其他金属制品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无仓储批发:丙酮、甲基苯、硫磺、连二亚硫酸钠、过氧化氢、硝酸、硫酸、盐酸、磷酸、乙酸、固体氢氧化钠、液体氢氧化钠、三氯化铁、次氯酸钠溶液(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1月30日) 塑料制品销售(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 2012-02-1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连二亚硫酸钠、硫酸铜、硝酸、硫酸、盐酸、磷酸、乙酸、氢氧化钠、三氯化铁、次氯酸钠溶液无仓储批发(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2-02-15 |
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毛明珠 | 执行董事 |
毛明珠 | 总经理 |
张斌周 | 监事 |
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环罚字(2016)207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07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78566660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明珠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东路 我局于2016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现场采集你单位污水站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该水样pH值为9.96,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30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即pH:6-9;化学需氧量≤500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谢艳芳、张斌周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毛明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捌拾叁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2016-07-21 | ||
虞环罚字(2016)231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31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明祥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566660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明珠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东路 我局于201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生产正常的情况下,现场采集你单位污水站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入网外排水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40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化学需氧量≤500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谢艳芳、张斌周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毛明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6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叁拾壹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 2016-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