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57号地下一层
- 固定电话:
- 0579-88811501
- 联系人:
- 詹恒吉
- 电子邮件:
- leo.lin0@walmart.com
- 邮政编码:
- 321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9-88811501 |
座机号码 | 0579-881150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
- 简称:
- 沃尔玛
- 父公司
-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饰品、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打火机补充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配件、花卉、玩具、宠物用品、园艺及烧烤用品的零售、批发(包括代销、寄售、仓储式会员制销售),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700500006755
- 发证机关: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分公司
- 核准日期:
- 2016-07-01
- 经营期限:
- 2038-12-01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12月01日
- 所属行业:
- 超市、百货、便利店 » 兰溪市超市、百货、便利店
- 所属城市黄页:
- 金华企业网 » 兰溪市
- 顺企编码:
- 49015578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李会平 [新增] | 何忠海 [退出] | 2022-05-09 |
负责人变更 | 何忠海 [新增] | 郑锋 [退出] | 2020-12-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郑锋 | 钟世丹 | 2018-08-02 |
负责人变更 | 郑锋 [新增] | 钟世丹 [退出] | 2018-08-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钟世丹 | 詹恒吉 | 2017-09-22 |
负责人变更 | 钟世丹 [新增] | 詹恒吉 [退出] | 2017-09-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饰品、医疗器械、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打火机补充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配件、花卉、玩具、宠物用品、园艺及烧烤用品的零售、批发(包括代销、寄售、仓储式会员制销售),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组织国内商品出口;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在商场内经营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摄影扩印服务及其它服务、验配眼镜(不含隐形眼镜)以及商品售后维修服务;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展销、仓储业务并提供促销、展销、展览、商品示范及表演场地;商场设施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出版物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食盐零售。 | 经营范围: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饰品、医疗器械(限国产一类)、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花卉、玩具、宠物用品、园艺及烧烤用品的零售、批发(包括代销、寄售),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组织国内商品出口;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在商场内经营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摄影扩印服务及其它服务、眼镜零售(不含隐形眼镜)以及商品售后维修服务;在商店内组织自营商品的展销、仓储业务并提供促销、展览、商品示范及表演场地,商场设施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金融、法律咨询)。食盐零售(《食盐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1日止);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 | 2016-07-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詹恒吉 | 申广玉 | 2015-12-1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23465574 | 2015-12-16 |
负责人变更 | 詹恒吉 [新增] | 申广玉 [退出] | 2015-12-16 |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的行政处罚
(兰)质监罚字〔2016〕3-1号 | 市质监局 | 兰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质监罚字〔2016〕3-1号 被处罚单位: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以下简称兰溪沃尔玛) 住 所: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57号地下一层 负责人:詹恒吉,男, 受委托人:石俊,男, 事实和证据:2016年1月15日,根据金质〔2016〕1号文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兰溪沃尔玛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在超市销售区货架上发现有: 1、标“神鹭熟咸鸭蛋、生产商: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沿江路13号、生产日期:2016年01月02日、生产许可证:QS421119010035”等字样和条码为6950500500419的熟咸鸭蛋产品130个; 2、标“液体加热器、深圳盛谱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7月16日”等字样的电热饭盒11只、智能煮蛋器5只、全自动酸奶机9只(型号分别为SPR-FH01、SPR-ZD01、SPR-SN03),上述产品均标有 检查现场该超市无法提供上述熟咸鸭蛋产品标注生产企业所对应的有效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1、兰溪沃尔玛,负责人詹恒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323465574X,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散装食品的零售、批发等; 2、兰溪沃尔玛销售的熟咸鸭蛋产品标识上仅标注生产商为“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实,该产品的条码“6950500500419”所对应的厂商识别代码“69505005”系上海红草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商识别代码。上海红草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北神鹭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负责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神鹭牌相关产品的市场开发、销售及售后工作,但在上述熟咸鸭蛋产品上未标注有上海红草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兰溪沃尔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说明该店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詹恒吉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石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说明了兰溪沃尔玛负责人詹恒吉及受委托人石俊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各一份,说明了兰溪沃尔玛销售标注的商品条码与生产企业不符的熟咸鸭蛋产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查封决定书两份、涉案物品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两份,说明了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商品条码协查专用复函各一份,说明了69505005为上海红草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商识别代码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授权书复印件、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说明了上海红草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北神鹭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和上海红草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情况。 释法与裁量: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兰溪沃尔玛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咸鸭蛋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应责令兰溪沃尔玛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咸鸭蛋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告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3月16日直接送达了(兰)质监罚告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兰溪沃尔玛对该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意见。 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兰溪沃尔玛下列行政处罚: ①责令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②对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咸鸭蛋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单位(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罚款向兰溪市信用联社的兰溪市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帐号*217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处罚单位(人)不服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3月2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2016-03-21 | ||
兰市监案字〔2015〕4024号 | 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141.1元 二、处罚款1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10141.1元。 | 2015-06-25 | 2015-04-08 |
兰市监案字〔2015〕第1012号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兰溪市工商局 | 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应当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富锦”黄金肉松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62元; 二、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9.62元 | 2015-06-29 | 2015-05-04 |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范如元与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1-11 | (2015)金兰民初字第1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