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401室,于1998年06月09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0008 万元人民币,在罗进华带领下,宏飞集团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承包市政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矿山井巷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地质灾害工程、造林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隧道工程、消防工程、送...,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401室
- 固定电话:
- 0577-67594579
- 经理:
- 罗进华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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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7594579 |
座机号码 | 0577-6759457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
- 简称:
- 宏飞集团
- 父公司
- 宏飞建设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承包市政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矿山井巷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地质灾害工程、造林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隧道工程、消防工程、送...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329760184551J
- 发证机关:
-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329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18455-1
- 核准日期:
- 2016-05-23
- 经营期限:
- 2017-12-31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98年06月09日
- 注册资本:
- 20008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 » 泰顺县土木工程建筑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泰顺县 » 泰顺县罗阳镇
- 顺企编码:
- 49112057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罗进华 | 60% | 人民币12004.8万元 |
刘爱双 | 40% | 人民币8003.2万元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7-12-31 | 2017-03-23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 2个股东组成: 1、罗进华以货币 方式出资1200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在2025年8月30日前出资; 2、刘爱双以货币 方式出资800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在2025年8月30日前出资。 |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 2个股东组成: 1、罗进华以货币 方式出资1200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在2015年8月30日前出资; 2、刘爱双以货币 方式出资800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在2015年8月30日前出资。 | 2016-05-23 |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 2个股东组成: 1、罗进华以货币 方式出资1200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在2025年8月30日前出资; 2、刘爱双以货币 方式出资800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在2025年8月30日前出资。 |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 2个股东组成: 1、罗进华以货币 方式出资1200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在2015年8月30日前出资; 2、刘爱双以货币 方式出资800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在2015年8月30日前出资。 | 2016-05-2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551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551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7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刘爱双;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罗进华; 出资额: .; | 姓名: 刘小双;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罗进华; 出资额: .; | 2014-11-03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刘爱双; 出资额: 8003.2; 百分比: 40%姓名: 罗进华; 出资额: 12004.8; 百分比: 60% | 姓名: 刘小双; 出资额: 8003.2; 百分比: 40% 姓名: 罗进华; 出资额: 12004.8; 百分比: 60% | 2014-11-03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10008 | 2014-08-29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8( + 99.92006% ) | 10008 | 2014-08-2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刘小双; 出资额: .; 姓名: 罗进华; 出资额: .; | 姓名: 刘小双; 出资额: .; 姓名: 罗进华; 出资额: .; | 2014-08-29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罗进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刘小双 | 监事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文人社监罚字[2015]1号 | 文成县人力社保局 | 被行政处罚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进华 住 址: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401室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7日接到被行政处罚人承建的文成县黄坦镇昌盛花园工程施工民工周长平、王邦同等8人投诉反映被行政处罚人拖欠其工资等问题。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2日予以立案。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行政处罚人承建的文成县黄坦镇昌盛花园工程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于7月10日在工程施工地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文人社监举字[2015]3号),并于7月12日向被行政处罚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文人社监举字[2015]3号),要求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被行政处罚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和接受调查询问。本机关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之规定,于7月27日向被行政处罚人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文人社监令字[2015]4号),责令被行政处罚人在5日内支付周长平、王邦同等8位民工被拖欠工资147000元,并报送材料和接受询问。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人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被行政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支付周长平、王邦同等8位民工工资的凭证;2015年8月31日,被行政处罚人未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文人社监令字[2015]4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被行政处罚人的主体资格。 2、《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文人社监举字〔2015〕3号)1份,该证据证明本机关对被行政处罚人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并要求提供材料和接受询问的事实。 3、投诉人周长平、王邦同、王邦锡、陈勇、周长友、潭明平、李贵芳、王邦金、杨丛华、刘海红、禹俊提供的考勤表(记工单)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人是被行政处罚人的职工。 4、投诉人周长平、王邦同提供的公司拖欠工资凭证,该证据证明被行政处罚人拖欠工资的事实。 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文人社监令字〔2015〕4号)1份,该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要求被行政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改正的执法程序合法。 6、被行政处罚人的员工周长平、王邦同、王邦锡、陈勇、周长友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人在被行政处罚人工作及用工的事实。 7、邮寄送达和张贴告知《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文人社监举字〔2015〕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文人社监令字〔2015〕4)都已由罗进华本人签收,该证据证明文书已告知被行政处罚人的主要负责人。 2015年8月31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人社监告字〔2015〕5号)。被行政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行政处罚人下列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被行政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文成县县府大院二楼,联系人:郑森,联系电话:67831170)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缴纳罚款(银行户名:文成县预算外财政专户,帐号:12032860 090210029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2015-09-14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6604410 | HONGFEIJIANSHE | 建筑修理 | 37 | 商标变更完成 | 2008-03-19 |
![]() | 6604410 | HONGFEIJIANSHE | 建筑修理 | 37 | 商标变更完成 | 2008-03-19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4651726U | 实用新型 | 2015-09-16 | 一种户外园林高低压配电柜 | 发电、变电或配电 | 胡世增;龚家勤 |
CN104310570B | 发明授权 | 2015-09-30 | 一种氧化絮凝复合水处理剂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 水、废水、污水或污泥的处理 | 罗祥份;陈武安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联池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31 | (2016)浙0110民初11444号 |
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陈方洋、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8-12 | (2016)浙0328民初1416号 |
迅达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包世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8 | (2016)浙0381民初2593号 |
温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08 | (2016)浙0381民初6451号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崇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05 | (2016)浙0327民初10952号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1-09 | (2016)苏0830执1669号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1-09 | (2016)苏0830执1670号 |
温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8-25 | (2016)浙03民辖终661号 |
原告陈飞、吴清仁、曾开秋诉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2-22 | (2014)鼎民初字第1642号 |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21 | (2016)浙03民终4178号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宏飞建设有限公司 | 罗进华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402室 | 100% |
博诚建设有限公司 | 罗进华 |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501室2号 | 100% |
温州市宏鼎建设有限公司 | 刘小双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银都花园一期18幢4单元407室 | 80.0% |
温州宏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罗进党 | 泰顺县罗阳镇化工路50号 | 80.0% |
温州宏进建设有限公司 | 罗盛远 | 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金都花园19幢201室 | 50.9990% |
泰顺宏利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 毛新云 | 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399号三楼 | 51.00% |
泰顺宏飞建材有限公司 | 胡世增 | 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399号二楼 | 51.00%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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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分公司 |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宏新路118号第二层 | 2016-02-02 00:00:00.000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 巴中市江北大道望王路新华苑1栋502室 | 2013-06-26 00:00:00.000 |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西旸分公司 | 浙江省泰顺县西旸镇府前路1号301室(注册地址) | 2018-03-28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