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中晟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于2012年03月06日在泉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在卓仕国带领下,中晟工艺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陶制品、瓷制品、水泥制品、蜡制品、藤草制品、竹木制品、石制品、玻璃制品、铁制品、树脂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石膏制品、办公用品、家居用品、鞋服制品、五金电器制品、建材制品及配件研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
- 经理:
- 卓仕国
- 经理手机:
- 15359368917
- 邮政编码:
- 362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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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359368917 |
手机号码 | 1360071261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德化县中晟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中晟工艺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陶制品、瓷制品、水泥制品、蜡制品、藤草制品、竹木制品、石制品、玻璃制品、铁制品、树脂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石膏制品、办公用品、家居用品、鞋服制品、五金电器制品、建材制品及配件研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505265917114873
- 发证机关:
- 福建省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50526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71148-7
- 核准日期:
- 2016-04-06
- 经营期限:
- 2062-03-05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3月06日
- 注册资本:
- 50.000000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工艺美术品厂 » 德化县工艺美术品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泉州企业网 » 德化县 » 德化县龙浔镇
- 顺企编码:
- 49445545
德化县中晟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卓仕国 | 90% | 人民币45.0万元 |
张桂秀 | 10% | 人民币5.0万元 |
德化县中晟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络员备案 | 吴华梅 | 陈遵镇 | 2021-08-11 |
联络员备案 | 陈遵镇 | 卢普暖 | 2020-07-01 |
住所变更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二期岭南路549号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二期岭南路49 | 2019-11-14 |
住所变更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二期岭南路49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 | 2019-01-1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旧章程 | 2016-04-06 |
住所变更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 | 德化县宝美南环路(皇马公司内) | 2016-04-0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旧章程 | 2016-04-06 | |
经营范围变更 | 陶制品、瓷制品、水泥制品、蜡制品、藤草制品、竹木制品、石制品、玻璃制品、铁制品、树脂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石膏制品、办公用品、家居用品、鞋服制品、五金电器制品、建材制品及配件研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陶瓷制品、蜡制品、树脂、藤草、铁件、纸制品、礼品盒、布工艺品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6-04-06 |
增 补 换照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副本数:1 本 | 2016-01-05 |
增 补 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 | 2014-09-04 |
德化县中晟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桂秀 | 监事 |
卓仕国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德化县中晟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德环保罚字〔2016〕13号 | 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 | 德化县环保局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罚款伍仟元。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处罚款贰万元。两项罚款合并共计贰万伍仟元整。 | 2016-11-25 | 201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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