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素有“油海上的煤城”之称的乌鲁木齐,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于2009年11月23日在乌鲁木齐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159.61万,在邱新明带领下,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
固定电话:
0991-3776886
经理:
邱新明
电子邮件:
404247286@QQ.com
邮政编码:
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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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991-377688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
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营业执照号码:
650100050164305
发证机关: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4-26
经营期限:
2019-11-22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9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
2159.61万 (万元)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 乌鲁木齐县房地产业
所属城市黄页:
乌鲁木齐企业网 » 乌鲁木齐县 » 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
顺企编码:
50646192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邱新华67.59%人民币1459.61万元
邱新明23.15%人民币500.0万元
凌小东9.26%人民币200.0万元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备案--2022-02-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凌小东(监事) 赵华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凌小东(监事) 邱新明(总经理) [退出] 邱新明(执行董事) [退出]2022-02-16
负责人变更赵华业邱新明2022-02-16
营业期限变更执照有效期限: 2009-11-23 至执照有效期限: 2009-11-23 至 2019-11-232019-10-15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供暖服务。行业代码: 7210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行业代码: 72102019-10-15
住所变更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白山街1598号 邮政编码: 830063 电话: 797302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 邮政编码: 830063 电话: 797302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县2018-04-16
地址变更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白山街1598号;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2018-04-16
营业期限变更执照有效期限: 2009-11-23 至 2019-11-23执照有效期限: 至2016-04-26
住所变更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 邮政编码: 830063 电话: 797302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县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 邮政编码: 830063 电话: 797302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县2016-04-26
地址变更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白湖路1599号;2016-04-26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凌小东监事
邱新明执行董事
邱新明总经理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乌工商处字〔2015〕第025号当事人于2012年5月给消费者郑国萍出售了一套其开发的商品房,房号为12栋2单元502室,并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3970元,总金额368614.5(三十陆万捌仟陆佰壹拾肆元伍角整)人民币。买受人并于2012年9月24日前向出卖人支付30%的房款110614.5元,剩余70%的房款计258000元,由买受人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款项应在7日内保证到达出卖人账户。” 此合同约定的付款项目就上述房款,未涉及任何其它费用,但是当事人在2015年4月6日未经购房者郑国祥的同意以封闭阳台为由收取了买主郑国祥1140元的阳台封闭费,当事人在合同的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的阳台封闭项未做任何标明,并且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为空,没有任何说明。当事人向购房者收取了在合同中未标明的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提供服务的,应当在营业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2015-08-13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亚珍,孙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11-09 (2016)新01民终1685号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11-09 (2016)新01民终1684号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绍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09-30 (2016)新01民再64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乌伊西路营销服务部、夏辉、夏奥阳等人、昌吉州快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05-17 (2016)新民申592号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绍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05-17 (2016)新民申673号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育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05-17 (2016)新民申671号
申请执行人马艳萍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7-01-04 (2017)新01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珍、孙飞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7-01-04 (2017)新0121执8号
申请执行人张育群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7-01-04 (2017)新0121执7号
(2015)乌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2015-05-27 (2015)乌民一初字第224号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白山街1598号2014-08-25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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