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于2010年06月02日在天津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在张伟带领下,家顺康食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食用农产品收购;畜禽类肉产品批发兼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
- 固定电话:
- 022-24830995
- 经理:
- 张伟
- 电子邮件:
- tianjinjsk@126.com
- 邮政编码:
- 30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tianjinjsk@126.com |
电子邮箱 | tianjinjsk@163.com |
手机号码 | 13370315076 |
电子邮箱 | 13370315076@126.com |
手机号码 | 1365216966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简称:
- 家顺康食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食用农产品收购;畜禽类肉产品批发兼零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120110000091846
- 发证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核准日期:
- 2013-07-02
- 经营期限:
- 2030-06-01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0年06月02日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其他方便食品
- 所属城市黄页:
- 天津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50865749
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伟 | 100% | 人民币300万元 |
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 街道乡镇:新立街道 生产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 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东丽区 | 住所(经营场所):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0-04-13 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3-04-14 街道乡镇:空 生产经营地:空 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 2018-01-23 |
地址变更 |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 | 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一经路向东500米 | 2018-01-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1-23 |
许可信息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6-05-02;有效期起始日期:2013-05-03; | 有效期截止日期:2013-05-26;有效期起始日期:2010-05-27; | 2013-07-02 |
实收资本 | 300 | 100 | 2012-08-23 |
注册资本 | 300 | 100 | 2012-08-23 |
注册资本 | 300( + 200% ) | 100 | 2012-08-23 |
实收资本 | 300( + 200% ) | 100 | 2012-08-23 |
一般经营项目 | 食用农产品收购;畜禽类肉产品批发兼零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 无 | 2010-06-18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食用农产品收购;畜禽类肉产品批发兼零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 2010-06-18 |
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宏弟 | 执行董事 |
张伟 | 经理 |
阎世达 | 监事 |
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张伟与天津市家顺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5-04 | (2015)南民初字第25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