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义沪第一医药商店有限公司赤岸分公司,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95号,于2007年11月06日在金华成立。在冯志清带领下,义沪第一医药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日用化学品、电子血压计、电子体温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磁疗器具、普通避孕套、第一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95号
- 经理:
- 冯志清
- 经理手机:
- 15967982825
- 邮政编码:
- 321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96798282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义乌市义沪第一医药商店有限公司赤岸分公司
- 简称:
- 义沪第一医药
- 父公司
- 义乌市义沪第一医药商店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日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电子血压计、电子体温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磁疗器具、普通避孕套(帽)、第一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零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782668347565E
- 发证机关: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782
- 组织机构代码:
- 66834756-5
- 核准日期:
- 2016-04-07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7年11月06日
- 所属行业:
- 医药中间体 » 义乌市医药中间体
- 所属城市黄页:
- 金华企业网 » 义乌市 » 义乌市赤岸镇
- 顺企编码:
- 51857798
义乌市义沪第一医药商店有限公司赤岸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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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吴秋婷 [新增] | 蒋洪亮 [退出] | 2021-07-27 |
负责人变更 | 蒋洪亮 [新增] | 冯志清 [退出] | 2019-01-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565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7 |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95号; 邮政编码: 32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赤岸镇 | 住所: 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95号; 邮政编码: 32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赤岸镇 | 2016-04-0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日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电子血压计、电子体温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磁疗器具、普通避孕套(帽)、第一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日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电子血压计、电子体温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磁疗器具、普通避孕套(帽)、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 | 2016-04-07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9月16日止)。 | 2016-04-0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68347565 | 2016-04-07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赤岸镇 | 住所: 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南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赤岸镇 | 2016-04-07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9月16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0月24日止)。 | 2013-04-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冯志清 | 冯泽松 | 2013-04-03 |
义乌市义沪第一医药商店有限公司赤岸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义市监管罚字〔2016〕15015号 | 违反药品管理规定 |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 2016-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