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8号,于2002年11月12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500 万香港元,在王美力带领下,海盐天泰燃气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瓶装燃气、管道燃气经营、武原街道县城区】;生产销售燃气设备和民用燃气用具;代检液化石油气钢瓶;管道工程施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8号 -
固定电话:
(0573)86161997
经理:
王美力
电子邮件:
haiyan@binhaiinv.com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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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haiyan@binhaiinv.com
座机号码0573-8616032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
简称:
海盐天泰燃气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瓶装燃气(液化气)、管道燃气(液化气、天然气)经营【经营区域:海盐县(瓶装液化气)、武原街道县城区(管道液化气、天然气)】;生产销售燃气设备和民用燃气用具(压力容器除外);代检液化石油气钢瓶;管道工程施工。
营业执照号码:
330400400019497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6-04-28
经营期限:
2052-11-11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2年11月12日
注册资本:
2500 万香港元 (万元)
所属行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海盐县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武原镇
顺企编码:
51902731

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滨海投资(天津)有限公司2500万香港元

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备案经2021年12月31日股东决定,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工作内容-2022-02-15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燃气器具生产;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瓶装燃气(液化气)、管道燃气(液化气、天然气)经营【经营区域:海盐县(瓶装液化气)、武原街道县城区(管道液化气、天然气)】;生产销售燃气设备和民用燃气用具(压力容器除外);代检液化石油气钢瓶;管道工程施工。2021-02-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孙燕群;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李金川;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王美力;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阎鲲;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韩婧中;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黄添良; : ; 职位: 董事;姓名: 王美力;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阎鲲;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韩婧中;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黄添良; : ; 职位: 董事;2020-12-11
章程备案增加党建工作内容-2020-12-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王美力;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阎鲲;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韩婧中;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黄添良; : ; 职位: 董事; [新增]姓名: 张雯;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王咏梅;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王美力;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阎鲲; : ; 职位: 董事;2020-08-24
章程修正案备案章程修正案调整-2017-05-1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张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王咏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王美力;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阎鲲; : ; 职位: 董事 [新增]姓名: 万端慧;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张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王咏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王美力;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董建民; : ; 职位: 董事 [退出]2017-05-19
-章程修正案调整-2017-05-19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瓶装燃气(液化气)、管道燃气(液化气、天然气)经营【经营区域:海盐县(瓶装液化气)、武原街道县城区(管道液化气、天然气)】;生产销售燃气设备和民用燃气用具(压力容器除外);代检液化石油气钢瓶;管道工程施工。经营范围: 瓶装燃气(液化气)、管道燃气(液化气)经营【经营区域:海盐县(瓶装液化气)、武原街道县城区(管道液化气)】;生产销售燃气设备和民用燃气用具(压力容器除外);代检液化石油气钢瓶;管道工程施工。2016-04-2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28

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董建民董事
张雯董事
王咏梅董事
万端慧董事
王美力董事长

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质监罚字〔2016〕25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6月3日,接县住建局电话,反映在开发区(西塘桥街道)一住宅小区内发现有超期液化气钢瓶。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西塘桥街道新港花苑内,由xxx经营的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北水库粮油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店外停放的一辆装满了气瓶的四轮农用运输车。检查发现其中有二只出厂日期为2012年4月的YSP35.5型气瓶(瓶身钢印号:1840422、0340707)已超有效检验周期,瓶身无任何定期检验标志,均充装有液化石油气。白色气瓶封口标志上有“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字样。现场,执法人员提取了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的罐装单。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气瓶。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调查、查明以下事实:一、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为2002年1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力,住所: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8号,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气)、管道燃气(液化气、天然气)经营;生产销售燃气设备和民用燃气用具;代检液化石油气钢瓶;管道工程施工。取得燃气充装许可资质,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3078-2016;二、被扣押的2只已充装完毕的气瓶是压力容器的一种,属于特种设备。三、当事人在2016年6月1日的充装作业中,二名充装人员其中一人未取得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四、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粘贴气瓶充装标签;五、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期未检)的气瓶(YSP35.5型气瓶钢印号:0340707,出厂日期:2012年4月)进行了充装;六、2016年7月14日在对当事人的复查中,当事人更换了不合格的气瓶充装人员,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并粘贴合格、警示标签,已充装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016年7月8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2016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6〕25号),当事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2016年7月26日,本局再次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的事实,符合从轻处罚情形。2016年7月27日,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6〕Z2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定。上述行为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按规定粘贴气瓶充装标签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前期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安全重视不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充装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有章不循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粘贴气瓶充装标签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另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录像资料的从轻处罚情形且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的事实,经综合裁量,合并给予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海盐县工商银行(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地址:武原镇新桥南路8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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