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伟彩标签印业无限公司,业余消费PET、PVC、珠光膜等各种资料的卷筒主动贴标不干胶标签(次要产品有:鸡尾酒标、葡萄酒标、啤酒标签、饮料标签、食品标签、药品标签、化装品标签、工业用品标签等。。。可水
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11幢1号第一层,于2014年10月23日在温州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标签;不干胶标签;防伪镭射标签;不干胶包装;塑料薄膜标签;罐头标;起泡酒标;产品标签;酒标;食品标签;食品用品广告标签;医药类标签;化妆品类标签;卷筒标签;条形码标签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11幢1号第一层(苍南县龙港微利印刷厂厂房内)
固定电话:
0577 - 68602121
经理:
陈细美
经理手机:
13566137868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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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
简称:
斯彩特印刷
主要经营产品:
标签 , 不干胶标签 , 防伪镭射标签 , 不干胶包装 , 塑料薄膜标签 , 罐头标 , 起泡酒标 , 产品标签 , 酒标 , 食品标签 , 食品用品广告标签 , 医药类标签 , 化妆品类标签 , 卷筒标签 , 条形码标签
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标签、包装材料、不干胶制品、工艺礼品、文具、玩具、纸盒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327000225773
发证机关: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生产厂家
成立时间:
2014年10月23日
职员人数:
11人
注册资本:
1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印刷 » 苍南县印刷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苍南县 » 苍南县龙港镇
顺企编码:
52006207

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细美50%人民币844.0万元
章苏文50%人民币844.0万元

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黄河产业园幢层号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幢号第一层(苍南县龙港微利印刷厂厂房内)2020-09-03
注册资本变更2020-09-03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纸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制造;玩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文具用品批发;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凭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 标签、包装材料、不干胶制品、工艺礼品、文具、玩具、纸盒加工、销售。2020-09-03
名称变更温州斯彩特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2020-09-03
投资人备案姓名: 章苏文; ; ; 姓名: 陈细美; ; ;姓名: 章苏文; ; ; 姓名: 陈细美; ; ;2020-09-03
投资人备案姓名: 章苏文; ; ; 姓名: 陈细美; ; ;姓名: 章苏文; ; ; 姓名: 陈细美; ; ;2019-09-27
注册资本变更2019-09-2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076191072016-07-22
住所变更住所: 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幢号第一层(苍南县龙港微利印刷厂厂房内)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 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2016-07-22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2319行业代码:41902016-07-22

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章苏文监事
陈细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文罚字〔2016〕第37号 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文罚字〔2016〕第37号 当 事 人: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细美 住 所: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11幢1号第一层(苍南县龙港微利印刷厂厂房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619107 Q 本机关于2016年7月23日对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7月23日15时30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11幢1号第一层(苍南县龙港微利印刷厂厂房内)的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2台印刷设备皆处于停机状态,旁边堆放着已经印制完毕的受理商标为“柚之健”的蜜柚汁商标贴印刷品和受理商标为“嗨舞”的鸡尾酒商标贴印刷品。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只取得了经营范围含有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的营业执照,却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2000张受理商标为“柚之健”的蜜柚汁商标贴印刷品和1500张受理商标为“嗨舞”的鸡尾酒商标贴印刷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受客户委托于2016年7月20日分别印刷2000张受理商标为“柚之健”的蜜柚汁商标贴印刷品和1500张受理商标为“嗨舞”的鸡尾酒商标贴印刷品,印刷原材料皆由客户提供,该公司只负责印刷加工,印刷加工费合计人民币50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该公司已经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上两种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15时30分被查时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印刷品为2000张受理商标为“柚之健”的蜜柚汁商标贴和1500张受理商标为“嗨舞”的鸡尾酒商标贴; 2、《现场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法定代表人陈细美、印刷机长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对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违法经营额合计50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该公司已经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上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4、苍南县文广新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经营范围含有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的营业执照。 本机关于2016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文罚告字〔2016〕第3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6年版)印刷业管理类第1条关于“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鉴于当事人在被执法人员查获前,已主动停止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承认违法事实,也已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取缔温州市斯彩特印刷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2000张受理商标为“柚之健”的蜜柚汁商标贴印刷品和1500张受理商标为“嗨舞”的鸡尾酒商标贴印刷品;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苍南县支行(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6-00042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8月19日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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