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溪汪村
- 固定电话:
- 0574-88637770
- 经理:
- 朱琰斐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8637770 |
手机号码 | 1866886255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明尚铝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琰斐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唐平海 | 40% | 人民币40.0万元 |
宁波明尚铝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溪汪村 | 奉化市尚田镇溪汪村 | 2017-06-16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唐平海;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唐平海;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张欣;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欣;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7-06-1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621Y | 注册号:60673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6-16 |
宁波明尚铝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朱琰斐 | 执行董事 |
唐平海 | 监事 |
朱琰斐 | 经理 |
宁波明尚铝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环罚字[2015]第165号 | 市环保局 |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奉环罚字[2015]第165号 ━━━━━━━━━━━━━━━━━━━━━━━━━━━━━━━━━━━━━━━━━
被处罚人:宁波明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琰斐;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5年9月16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批建不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5年9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铝锭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金属铝-熔炼-浇铸-冷却-成品。主要生产设备:7t铝反射熔炼炉2台、铝锭自动浇铸线1条、煤气发生炉1台。现场1个熔炼炉正在生产,工人正在清炉,正有黑色废气呈无组织方式外排,现场堆放着大量废铝和废易拉罐;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脱硫循环水正在循环,喷淋塔出水经pH试纸测试未变色,现场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采样1瓶。现场出示环评批复和验收材料。2015年9月9日在被处罚人所采1瓶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结果为:明尚喷淋塔出水:pH值为7.96。被处罚人“年产铝合金锭8000吨生产项目”建设项目已于2010年10月19日通过环保审批同意,并于2014年10月24日经验收合格。但被处罚人擅自收购出售废铝,并把废铝作为原料添加到熔炼铝锭的反射熔炼炉中进行生产加工,这与“年产铝合金锭8000吨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复中“以铝锭为原料”的描述不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朱琰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朱琰斐的事实。 2.2015年9月9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3.2015年9月9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4.2015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年产铝合金锭8000吨生产项目”生产加工时,把废铝作为原料添加到熔炼铝锭的反射熔炼炉中进行生产加工的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人“年产铝合金锭8000吨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并验收的事实。 6.奉环检(2015)水字第148号检测报告1份。证明在被处罚人喷淋塔出水所采的水样经奉化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得相应数据的事实。 7. 生产厂长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唐某身份的事实。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朱琰斐委托生产厂长唐某为代理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理环保相关事宜的事实。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把废铝作为原料添加到熔炼铝锭的反射熔炼炉中进行生产加工,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四款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 2015年12月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5]第1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废铝熔炼生产工艺”生产; 2.罚款人民币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2015-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