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于2016年10月21日在嘉兴成立,我合作社主要提供村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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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
- 固定电话:
- 0573-83257321
- 联系人:
- 顾文斌
- 邮政编码:
-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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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3-8325732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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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闵耀锋 | 顾文斌 | 2018-07-23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秀综执罚决字[2015]3-026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8月擅自占用王店镇建林村土地,用于修建防洪水闸,已构成防洪水闸55平方米。2014年12月24日,经秀洲区国土分局认定,被处罚人所占用的147.9平方米的土地,不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为147.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1、责令被处罚人收到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7.9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处罚人收到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7.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55平方米的防洪水闸;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7.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捌元整(¥2958元)。 | 2015-10-23 | ||
秀综执罚决字[2015]3-056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2月擅自占用王店镇建林村土地1634.7平方米,用于修建住宅用房,已构成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经秀洲区国土分局认定,被处罚人所占用的1634.7平方米的土地,979.7平方米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655平方米不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属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1486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8.7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1、责令被处罚人收到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634.7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处罚人收到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55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72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治理已破坏耕种条件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3、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79.7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144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65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7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零伍元(¥46505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7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柒佰玖拾柒贰元(¥9797元),以上二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陆仟叁佰零贰元(¥56302元)。 | 2015-10-23 | ||
秀综执罚决字[2015]3-060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10月擅自占用王店镇建林村嘉海公路西侧(原建林小学后)地块,用于修建杨林庙辅助用房及其他设施,总占地面积为1527.8平方米。2015年12月23日经秀洲区国土分局认定,被处罚人所占用的1527.8平方米的土地属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其土地利用现状为1527.8平方米耕地。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和局案审组集体讨论自由裁量的裁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27.8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27.8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160.9平方米建筑物及288.1平方米水泥场地和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2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伍拾陆元整(¥30556元)。 | 2015-12-31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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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284426 | 建林村 | 餐饮住宿 | 43 | 2017-03-24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25 | (2016)浙0411行审187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5-27 | (2016)浙0411行审201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15 | (2016)浙0411行审239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7-26 | (2016)浙0411行审356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3-30 | (2016)浙0411行审133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3-30 | (2016)浙0411行审136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6-30 | (2015)嘉秀行审字第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