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柑桔之乡、中国蜂蜜之乡衢州,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于2002年03月25日在衢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6500万人民币,在何瑞昌带领下,杜山集团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水泥制造、销售,包装袋加工,机械制造、销售,余热发电。货运:普通货运,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 -
固定电话:
0570-7600285
经理:
何瑞昌
邮政编码:
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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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0-7559993
座机号码0570-760028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
杜山集团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水泥制造、销售,包装袋加工,机械制造、销售,余热发电(限本企业自用)。货运:普通货运。(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0825000000107
发证机关: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2年03月25日
注册资本:
65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龙游县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所属城市黄页:
衢州企业网 » 龙游县 » 龙游县石佛乡
顺企编码:
55461020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何瑞昌90%人民币5850.0万元
龙游英富建材有限公司5%人民币325.0万元
吴连富5%人民币325.0万元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联系电话变更2021-09-0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吴连富;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吴连富;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胡利英; : ; 职位: 监事; [新增]姓名: 何瑞昌;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何瑞昌;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颜根英; : ; 职位: 监事; [退出]2021-09-02
法定代表人变更吴连富何瑞昌2021-09-02
出资方式备案企业名称: 龙游英富建材有限公司;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吴连富; ; 出资形式: 货币;企业名称: 龙游英富建材有限公司; ; 出资形式: 其他; 企业名称: 龙游英富建材有限公司;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吴连富; ; 出资形式: 货币;2021-09-02
住所变更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2021-09-02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水泥制造、销售,包装袋加工,机械制造、销售,余热发电(限本企业自用)。货运:普通货运。(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2021-09-02
股权转让股权变更姓名: 吴连富; 出资额: 325; 百分比: 5 [新增] 企业名称: 龙游英富建材有限公司; 出资额: 6175; 百分比: 95 [新增]姓名: 何瑞昌; 出资额: 5850; 百分比: 90 [退出] 姓名: 颜根英; 出资额: 650; 百分比: 10 [退出]2021-09-0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55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55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2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水泥制造、销售,包装袋加工,机械制造、销售,余热发电(限本企业自用)。货运:普通货运。(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水泥制造、销售,包装袋加工,机械制造、销售,余热发电(限本企业自用)。2015-05-06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何瑞昌执行董事
颜根英监事
何瑞昌经理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龙环罚[2015]53号县环保局

根据衢州市智慧环保平台反馈,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2015年5月4日、5日、7日,多个时间段在线二氧化硫数据超标。2015年5月7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布袋除尘器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经监测,废气烟尘指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也未通过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5月7日,你公司布袋除尘器废气排放口废气烟尘指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也未通过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9月15日,我局作出《龙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告[2015]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申辩;并于2015年9月22日直接送达。2015年9月23日,你公司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你公司2015年5月4日、5日停厂检修,不可能存在二氧化硫超标情况,请我局进行进一步核实。我局召开案审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经现场调查核实和证据情况看,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十九条第(二)项“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要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为已另行下文,故不再作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帐号:龙游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2-01
龙环罚[2015]55号县环保局

2015年6月23日,我局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按期缴纳2014年度1至4季度排污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未按期缴纳2014年度一至四季度排污费,我局下发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但你公司逾期仍未缴纳2014年度一至四季度排污费计肆拾壹万肆仟叁仟零壹元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9月15日,我局作出《龙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与事先告知书》(龙环告[2015]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听证、陈述、申辩;并于2015年9月22日直接送达。2015年9月23日,你公司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你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巨增,面临严重资金困难,县政府已于2015年8月21日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帮扶你公司解决困难,尽快补交所欠排污费,希望我局能免于行政处罚。我局召开案审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经现场调查和证据情况看,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1倍计肆拾壹万肆仟叁佰零壹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帐号:龙游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2-01
龙环当罚(1)号县环保局

经查:你公司11月17日凌晨3点回转窑窑尾静电除尘设施故障,导致粉尘超标排放。到当日中午11点静电除尘设施修复,公司恢复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废气在线监控数据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 条第 二  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  条第  三 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发现问题并及时停产整改到位,故不作限期改正要求。且违法情节较轻,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11-17
龙环罚[2015]80号县环保局

根据衢州市智慧环保平台反馈,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多个时间段在线烟尘数据超标。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配套静电除尘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未及时检修,导致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多时段废气排放口烟尘指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646日,我局作出《龙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2015]8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申辩;并于2016420留置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要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为已另行下文,故不再作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龙游县财政局,帐号:龙游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5-04
( 浙龙 )质监罚字〔2015〕4号 县质监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浙龙 )质监罚字〔2015〕4号       

                                                 3 1

当事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330825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四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地址(住址):xxxxxxxxxx               

邮编:324405 电话:xxxxxxxxx                         

2014年6月11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国

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对温岭市石桥头镇石桥路将某(13958651596)处抽取复合硅酸盐水泥样品,样品是你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P·C 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经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28d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判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015年3月9日,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移送处置函》(衢质技函〔2015〕5号)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将NO:140031210089《检验报告》和(编号)201500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查明,你公司在2014年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抽查到的该批P·C 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已全部售完,销售给温岭市石桥头镇石桥路将某处的该批不合格水泥数量为10吨,成本价240元/吨,销售价272元/吨,货值金额2720元,违法所得320元。

                                                               32                  

2015年4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浙龙)质监

罚告字〔20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4年6月11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1份;

2、2015年3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15年3月22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徐松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

4、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编号)201500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NO:140031210089《检验报告》

6、(编号)201500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7、(浙龙)质监罚告字〔20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8、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销售的P·C 32.5复合硅酸盐水泥2014年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共3页第3页

准。”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元);             

3、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龙游县各银行,地址: 县城各银行网点,帐号: 龙游县资金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龙游县 人民政府(县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三个月 内依法向 龙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2015-04-22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1869544兆泰 ZHAOTAI TOTEL餐饮住宿43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2-12-10
11334167昆玉饭店 KUNYU HOTEL餐饮住宿43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2-08-10
11334234昆玉饭店 KUNYUHOTEL餐饮住宿43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2-08-10
10905831杜山虎建筑材料19商标已注册2012-05-11
8754964昆玉餐饮住宿43商标已注册2010-10-19
6018975杜山医药5商标已注册2007-04-25
5370673杜山建筑材料19商标已注册2006-05-24
1536765杜峰建筑材料19补发注册证完成1999-12-13
310366杜山建筑材料19补发注册证完成1987-06-05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杨庆芳、赵文贵与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8 (2016)浙0105民初302号
陈珍娟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2016-11-28 (2015)杭拱民特字第33号
万爱珠与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2 (2016)浙0105民初567号
盛远志与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2 (2016)浙0105民初568号
应朝晖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9-30 (2016)浙0802执632号
郑鸿福与何瑞昌、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12-28 (2016)浙0802执2581号
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应朝晖等与江西红星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09-26 (2016)浙08执复14号
普八光、普文高等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09-27 (2016)浙08刑终263号
支林斌与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2 (2016)浙0105民初572号
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0-14 (2016)浙0105民初3677号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何瑞昌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84号90.0%
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余金生莲塘镇梦笔山路668号10.0%
浙江杜山集团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瑞昌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84号90.0%
龙游杜山贸易有限公司何瑞昌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石佛乡石佛岭背90.0%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珍钱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太平东路168号8.00%
浙江杜山集团老虎洞建材有限公司何瑞昌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老虎洞60.0%

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浙江杜山集团老虎洞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老虎洞2000-03-20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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