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101号 | | 市国土资源局 | 经查明:你单位在2006年12月,建造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时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建造通道和环形车道。经调查确认超出部分未经依法批准,位于桐乡市濮院镇永越镇叙星桥组(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99号东侧、南市河西侧),占地面积516.40平方米。
你单位所占用的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516.40平方米。根据濮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占用的该地块,在该轮规划中的规划情况为:允许建设区516.40平方米,符合濮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16.4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6.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516.4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贰拾捌圆整(¥1032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帐号:*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015-12-17 |
桐建罚(2015)0026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一区建造商业用房3幢,钢混结构,层次二层,涉及建筑面积为328.44平方米,评估造价为19.80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94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35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00年4月至2013年8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二区建造商业用房12幢,钢混结构,层次为一层至二层不等,涉及建筑面积为933.82平方米,评估造价为56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680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36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建造商业用房9幢,钢混结构,层次为二层,涉及建筑面积为1413.14平方米,评估造价为84.6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38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26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一区建造商业用房3幢,钢混结构,层次二层,涉及建筑面积为328.44平方米,评估造价为19.80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94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35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00年4月至2013年8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二区建造商业用房12幢,钢混结构,层次为一层至二层不等,涉及建筑面积为933.82平方米,评估造价为56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680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36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建造商业用房9幢,钢混结构,层次为二层,涉及建筑面积为1413.14平方米,评估造价为84.6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38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26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一区建造商业用房3幢,钢混结构,层次二层,涉及建筑面积为328.44平方米,评估造价为19.80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94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35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00年4月至2013年8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二区建造商业用房12幢,钢混结构,层次为一层至二层不等,涉及建筑面积为933.82平方米,评估造价为56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6800元。
| | 2015-08-27 |
桐建罚(2015)0036号 |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测绘局) | 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在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建造商业用房9幢,钢混结构,层次为二层,涉及建筑面积为1413.14平方米,评估造价为84.6万元,现已经投入使用。上述行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380元。
| | 2015-08-27 |
桐综执罚字〔2015〕第(0860)号 |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擅自在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99号东侧、南市河西侧开发建设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及环形车道项目。南北通道层数为三层,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为5623.43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562.4万元;环形车道(编号为(桐)国用(2010)第27640号土地证宗地红线范围内部分)层数为二层,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为257.96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23.2万元。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及宗地红线范围内环形车道的总建筑面积为5881.39平方米,建设工程总造价为585.6万元,上述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及环形车道(在(桐)国用(2010)第27640号土地证宗地红线范围内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肆拾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40.992万元)。2、没收违法收入(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评估价)人民币壹仟零拾肆万元整(¥1014万元)。3、没收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环形车道(编号为(桐)国用(2010)第27640号土地证宗地红线范围内部分)。 | | 2016-04-06 |
桐综执罚字〔2015〕第(0860)号 |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擅自在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99号东侧、南市河西侧开发建设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及环形车道项目。南北通道层数为三层,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为5623.43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562.4万元;环形车道(编号为(桐)国用(2010)第27640号土地证宗地红线范围内部分)层数为二层,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为257.96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23.2万元。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及宗地红线范围内环形车道的总建筑面积为5881.39平方米,建设工程总造价为585.6万元,上述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及环形车道(在(桐)国用(2010)第27640号土地证宗地红线范围内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肆拾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40.992万元)。2、没收违法收入(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南北通道评估价)人民币壹仟零拾肆万元整(¥1014万元)。3、没收中国濮院羊毛衫交易中心环形车道(编号为(桐)国用(2010)第27640号土地证宗地红线范围内部分)。 | | 2016-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