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余姚市黄家埠特色工业园区A区,于2003年09月18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558.440000万人民币,在吉永克己带领下,秋穗食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水果、蔬菜、坚果的初级加工;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黄家埠特色工业园区A区 -
固定电话:
0574-62026518
经理:
吉永克己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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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202651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
简称:
秋穗食品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水果、蔬菜、坚果的初级加工;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生产(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营业执照号码:
330281000000258
发证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09月18日
注册资本:
2558.44000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其他方便食品 » 余姚市其他方便食品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余姚市 » 余姚市黄家埠镇
顺企编码:
58410815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爱依奥株式会社100%人民币2558.440000万元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6615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1-21
注册资本变更2558.4416002014-09-25
实收资本变更2558.4416002014-09-25
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 爱依奥株式会社; 出资额: 2558.44;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企业名称: 爱依奥株式会社; 出资额: 16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2014-09-25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水果、蔬菜、坚果的初级加工;蔬果制品[蔬菜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生产(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范围: 水果、蔬菜、坚果的初级加工。2013-07-29
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 爱依奥株式会社; 出资额: 16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企业名称: 爱依奥株式会社; 出资额: 15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2012-10-15
注册资本变更160015002012-10-15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水果、蔬菜、坚果的初级加工。经营范围: 包装纸制品、塑料制品、塑料粉碎造粒、灯具及零配件、模具、家用电器的制造、加工;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废旧塑料、建筑材料、五金、电工器材、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012-07-31
法定代表人变更吉永克已熊水法2012-07-31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1372 行业代码:29292012-07-31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吉永克己董事长
延下茂副董事长
胡锡焜董事
胡锡焜经理
何颖监事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40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40号


被处罚人: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000258(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26966-1,法定代表人:吉永克己,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

我局于2016年1月6日对被处罚人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月6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黄家埠镇工业园A区。该公司于2013年1月通过环评审批(余环建[2013]001号),并于2014年9月通过“三同时”验收(环验[2014]62号)。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果蔬脱水前处理生产线1条、不锈钢烘箱24台、废水预处理设施1套;主要生产工艺:新鲜果蔬—前处理—清洗—摘芯(去皮)—断切—风选—清洗—漂烫—甩水—拌糖—烘干—包装—成品。环评中要求将漂烫、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水蒸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米高空排放,现场该收集管道中间已拆线,异味和水蒸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吉永克己的护照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与吉永克己是授权委托关系及身份等事实;

3、2016年1月6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6张,证明被处罚人公司大门口、果蔬前处理生产线正在作业、废水处理设施已落实封闭措施、不锈钢烘箱正在作业、漂烫烘干废气收集管道中介已拆卸、成品堆放处等事实;

4、2016年1月6日对被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黄家埠镇工业园A区。该公司于2013年1月通过环评审批(余环建[2013]001号),并于2014年9月通过“三同时”验收(环验[2014]62号)。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果蔬脱水前处理生产线1条、不锈钢烘箱24台、废水预处理设施1套;主要生产工艺:新鲜果蔬—前处理—清洗—摘芯(去皮)—断切—风选—清洗—漂烫—甩水—拌糖—烘干—包装—成品。环评中要求将漂烫、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水蒸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米高空排放,现场该收集管道中间已拆线,异味和水蒸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等证据为凭。

2016年3月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2016-03-18
余环罚字[2016]167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167号


被处罚人: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吉永克己,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A区。

我局于2016年6月12日对被处罚人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12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A区,公司内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果蔬脱水前处理生产线1条、不锈钢烘箱24台;主要生产工艺:新鲜果蔬—前处理—清洗—摘芯(去皮)—断切—风选—清洗—漂烫—甩水—拌糖—烘干—包装—成品。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完善雨污分流,亦未合理布置蔬菜下脚料收集位置。检查时,公司雨水窨井内残留部分蔬菜碎屑,水质呈淡灰色、浑浊状,并随管道排至厂区西南首河道,现场该河道内部分水质呈灰黑色、浑浊状,伴有异味。执法人员于雨水外排口采样2瓶,送至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水体中COD浓度为716mg/L。公司于2013年1月通过环评审批(余环建[2013]001号),并于2014年9月通过“三同时”验收(环验[2014]62号)。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吉永克己的护照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与被处罚人吉永克己是授权委托关系及身份等事实;

3、监测报告一份,采水样经检测COD浓度为716mg/L等事实;

4、2016年6月12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6张,证明被处罚人公司大门口、生产加工未进行、废水处理设施已落实全封闭改造、厂区内下水道存在蔬菜碎屑,水质呈淡灰色浑浊状、现场对公司西南首外排废水采样、公司西南首河道水质呈灰黑色浑浊状等事实;

   5、2016年7月1日对被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A区,公司内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果蔬脱水前处理生产线1条、不锈钢烘箱24台;主要生产工艺:新鲜果蔬—前处理—清洗—摘芯(去皮)—断切—风选—清洗—漂烫—甩水—拌糖—烘干—包装—成品。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完善雨污分流,亦未合理布置蔬菜下脚料收集位置。检查时,公司雨水窨井内残留部分蔬菜碎屑,水质呈淡灰色、浑浊状,并随管道排至厂区西南首河道,现场该河道内部分水质呈灰黑色、浑浊状,伴有异味。执法人员于雨水外排口采样2瓶,送至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水体中COD浓度为716mg/L。公司于2013年1月通过环评审批(余环建[2013]001号),并于2014年9月通过“三同时”验收(环验[2014]62号)等证据为凭。

2016年8月2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1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2016-08-12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2372769秋穗食品 QIUSUI FOOD食品29商标无效2013-04-03

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王小霞与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9-02 (2015)甬余民初字第2802号
王小霞与宁波秋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9-02 (2015)甬余民初字第2802号
宋军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9-02 (2015)甬余刑初字第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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