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76号
- 固定电话:
- 0574-65716540
- 经理:
- 邱行舟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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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65712194 |
座机号码 | 0574-65716540 |
座机号码 | 0574-65764432 |
座机号码 | 0574-6577593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
- 简称:
- 第一自来水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自来水(生产);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供水工程设计、咨询、自来水管道材料及设备销售、物业租赁(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白蟹潭(白石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25000047369
- 发证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0年11月06日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自来水厂 » 象山县自来水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象山县 » 象山县丹东
- 顺企编码:
- 60085745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2000万元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自来水(生产);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供水工程设计、咨询、自来水管道材料及设备销售、物业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白蟹潭(白石村);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南盘村;浙江省象山县贤庠镇塘岙水库。) | 自来水(生产);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供水工程设计、咨询、自来水管道材料及设备销售、物业租赁(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白蟹潭(白石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5-2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一照多址 | - | 2020-05-21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11-05 | 2019-10-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辉 | 沈志兴 | 2018-07-17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07-17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徐立新;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辉;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李辉;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 姓名: 徐立新;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沈志兴;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沈志兴; : ; 职位: 经理 [退出] | 2018-07-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徐立新;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沈志兴;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沈志兴; : ; 职位: 经理 | 姓名: 叶琼;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叶盛(监事会主席);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徐立新(职工代表);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海良(职工代表);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李辉(职工代表);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沈志兴;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沈洋;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邱行舟;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邱行舟;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陈旭;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顾宏华; :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8-03-23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03-23 | ||
章程备案 | - | - | 2018-03-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沈志兴 | 邱行舟 | 2018-03-23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顾宏华 | 监事 |
徐立新(职工代表) | 监事 |
叶琼 | 监事 |
邱行舟 | 董事长 |
沈洋 | 董事 |
朱海良(职工代表) | 董事 |
陈旭 | 董事 |
沈志兴 | 董事 |
邱行舟 | 经理 |
李辉(职工代表) | 监事 |
叶盛(监事会主席) | 监事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象土罚决字[2016]第36号 | 县国土局 |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土罚决字[2016]第36号
违法单位: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3022519**********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 经查实,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大徐镇虎啸铺村北首土地上建造砖混结构房屋,用于我县东北部供水工程项目,该项目现已建造完工。根据象山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测定,该项目占地面积8459.7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00.43平方米。经与大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和大徐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对,5740.95平方米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耕地,193.91平方米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河流水面,2524.86平方米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为基本农田,土地规划用途均为限制建设区,所占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范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主体资格的事实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二:范某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违法用地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一份、象山县大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份、大徐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一份、违法现场照片一张,证实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规划、四至、土地地类等事实。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36号),并于当日送达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和《象山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之规定,本机关对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59.7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拆除非法占用8459.72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人民币拾玖万贰仟伍佰零叁(192503)元整,其中:5740.95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0元计114819元,193.91河流水面每平方米10元计1939元,2524.86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计757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至象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9日 | 2016-09-09 | ||
甬市监处〔2016〕26号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20000元。 | 2016-07-25 | 2016-06-29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象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象山县爵溪自来水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 | 2016-07-01 | (2013)甬象保字第77号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
象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滨海水厂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6号 | 2010-11-09 00:00:00.000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76号 | 2017-03-10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