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烟筒山分公司

公司简介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烟筒山分公司,位于加工制造业比较发达,汽车与石化、农产品加工为三大支柱产业的吉林,磐石市烟筒山镇中和街,于2006年01月06日在吉林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在苏莉艳带领下,城郊农业生产资料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化肥、农药、农膜、农副产品、五金建材、日用百货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磐石市烟筒山镇中和街 -
经理:
苏莉艳
经理手机:
15948437294
电子邮件:
2330070533@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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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烟筒山分公司
简称:
城郊农业生产资料
父公司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化肥、农药、农膜、农副产品、五金建材、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220284000006489
发证机关: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2006年01月06日
注册资本:
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其他综合管理服务 » 磐石市其他综合管理服务
所属城市黄页:
吉林企业网 » 磐石市 » 磐石市烟筒山镇
顺企编码:
61641110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烟筒山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2018-05-302014-02-182014-03-27
经营期限变更2014-02-182013-06-102013-06-18
法定代表人变更苏莉艳孟涛2012-09-18
22028410005232009-01-09
经营期限变更2013-06-102009-01-102009-01-09
-232009-01-09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烟筒山分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苏莉艳
孟涛负责人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烟筒山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磐市监市处字(2016)42号销售不符合标明量化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烟筒山分公司销售不符合标明量化肥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烟筒山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磐石市烟筒山镇中和街;负责人:苏莉艳;经营范围:化肥、农药、农膜、农副产品、五金建材、日用百货零售;注册号:XXXXXXXXXXXXXXX.成立日期:2006年01月06日。 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12日对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烟筒山分公司销售的吉林市吉润有限公司2016年4月9日生产的鲁北牌掺混肥料【总养分≥56%(N-P2O5-K2O 26-16-14】依法进行质量抽检,2016年4月14日,法定检验机构磐石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了检验报告(№:XW314-HF-039),检验结论为:依据GB21633-2008标准检验,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磷质量分数、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总养分不合格。该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明量化肥行为。遂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立案,经局长批准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相关经营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12日,从吉林市吉润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2016年4月9日生产的鲁北牌掺混肥料【总养分≥56%(N-P2O5-K2O 26-16-14)】50吨,进货价格2050元/吨,进货金额合计102,500元,无进货发票。该肥料于4月12日上午运至当事人的仓库,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肥料依法进行了抽样,4月13日,吉林市吉润有限公司发现该批肥料在生产过程中投料出现问题,于当日晚用汽车将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肥料全部从仓库中运回本公司。2016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磐石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XW314-HF-039】,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种化肥时,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但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肥料不符合标明量。当事人购进且尚未销售的不符合标明量化肥行为,属于不知而过,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鲁北牌掺混肥料的数量情况以及抽样取证的合法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鲁北牌掺混肥料的事实以及该种肥料的进货情况; 3、磐石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1份【№:XW314-HF-039】,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种肥料的实际养分含量低于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标明量,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客观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负责人的行为能力; 5、当事人陈述:调取了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标明量肥料的客观事实供认不讳; 6、对肥料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种肥料抽取样品和50吨肥料客观存在的事实; 7、返厂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50吨鲁北牌掺混肥料尚未销售,全部返厂。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肥料虽然没有销售,并及时进行了返厂处理,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了拟销售不符合标明量肥料这一事实。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明量产品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磐市监市处听告字(2016)第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就本案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属初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明量(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磐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磐石市吉银村镇银行,帐号:902152230200001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石市人民政府或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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