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由中方控股和管理的中外合资大型电梯企业,专业从事开发、制造、销售、安装、保养电梯、自动扶梯等产品的企业,于1987年1月1日成立,经过多年的创业和发展,目前已成为中国***的电梯制造和销售企业,连续22年在中国电梯行业保持了领先的市场地位,连续11年成为全球单个工厂年产销售量***的企业,创造了合资企业的一个个奇迹,一个个。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801室
- 固定电话:
- 0577-88933030
- 经理:
- 陈剑明
- 电子邮件:
- chenyu@smec-cn-com
- 邮政编码:
- 10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chenyu@smec-cn.com |
座机号码 | 0577-8893523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简称:
- 三菱电梯
- 父公司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大楼管理系统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销售三菱商标电梯相关产品及零部件,提供上述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00500003174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分公司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9年05月31日
- 所属行业:
- 电梯及配件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64933132
人才招聘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陈春 [新增] | 陈剑明 [退出] | 2021-01-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94X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6-1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94X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6-1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801室;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州市鹿城区 | 住所: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903室;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州市鹿城区 | 2015-05-2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室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州市鹿城区 | 住所: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室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温州市鹿城区 | 2015-05-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剑明 | 殷晓晔 | 2013-12-05 |
负责人变更 | 陈剑明 [新增] | 殷晓晔 [退出] | 2013-12-05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5〕23号 | 区质监局 | 当事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剑明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其维保的温州潘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台电梯的下次检验时间2015年3月12日前未对上述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在2015年4月2日无法出具有效的自行检查报告。并且2015年3月27日对维保设备的维保记录与现场真实情况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维保合同,1台电梯维保费用为4200元/年,每台电梯维保次数24次/年,每台电梯保养成本为155元/次。2015年3月27日2台电梯共进行1次维护保养,共获取违法所得40元。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50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没款合计15040元全部上缴国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 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6-18 | 2015-06-18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 ||
(瑞)质监罚字〔2015〕14号 | 市质监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上缴国库)。 | 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