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来自2000版电信黄页,准确度很低,仅供参考 )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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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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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振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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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hbankh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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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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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 | 企业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 | 2021-10-13 |
负责人变更 | 杜晓弟 [新增] | 徐志勤 [退出] | 2021-10-13 |
负责人变更 | 徐志勤 [新增] | 陈芳 [退出] | 2020-06-16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方凤;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曹勣;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章园园;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曹勣;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0-06-16 |
上级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 | 企业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 | 2020-06-16 |
上级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 企业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 2018-07-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芳 | 卢振声 | 2018-07-10 |
负责人变更 | 陈芳 [新增] | 卢振声 [退出] | 2018-07-1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号幢 一般经营项目: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信息技术大厦-层 一般经营项目: 无 | 2016-11-01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1幢; 一般经营项目: ;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3层; 一般经营项目: 无; | 2016-11-01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行政处罚
浙地税直稽罚[2016]19号 | 省局直属局 | 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2月9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地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2年度 在“业务宣传费”、“会议费”、“咨询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科目中列支宣传用品、会议费、咨询费、办公用品、日用品、电脑耗材等合计706904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1380.80元。 (二)2013年度 1.4月补发房洪萍绩效奖金40000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45元。 2.在“业务宣传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科目中列支宣传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电脑耗材等合计363688.2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737.64元。 (三)2014年度 1.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驾驶员里程补贴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81598.2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71439.69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158.52元。 2.在“业务宣传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科目中列支宣传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电脑耗材等合计263679.5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735.90元。 以上税款合计286257.86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二、处罚决定 2016年5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地税直稽罚告[2016]19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701.76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3427.1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3128.9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征收机关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收款国库为省金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 2016-04-14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22 | (2016)浙0106民初10865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上华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东海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1-04 | (2016)浙0106民初7542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贵宝工艺五金厂、许凯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15 | (2016)浙0106民初4679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陈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15 | (2015)杭西商初字第4564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众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2016-08-24 | (2014)杭建执指字第15-3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徐晓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24 | (2016)浙0106民初5896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9-26 | (2016)浙0106民初6841号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20 | (2016)浙0106民初5729号 |
(12)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10-20 | (2016)浙0106刑初710号 |
(2)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10-20 | (2016)浙0106刑初7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