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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江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港粘合材料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001 | 2011-06-03 |
注册号: | 注册号: 001 | 2011-06-03 |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001 | 2011-06-0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 | 2003-12-23 |
名称变更 | 浙江江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港粘合材料分公司 | 苍南县江南复合材料厂金港粘合材料厂 | 2003-12-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丙宽 | 张雪华 | 2003-12-23 |
负责人变更 | 张丙宽 [新增] | 张雪华 [退出] | 2003-12-23 |
浙江江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港粘合材料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环罚字[2015]140号 | 县环保局 | 我局于2015年7月2日对当事人项目未建配套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苍南县环境监察大队金乡中队查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实,2001年6月,当事人建设不干胶产品项目,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复合机2台、分切机2台及锅炉1台等,未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废气直接排放,同时,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经验收,即于当年6月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规模大小和未经审批、验收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事实。 2、现场检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项目位置、经营场所分布及排放口设置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调查,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基本情况,未审批,未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未经验收等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负责人身份情况。 5、苍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现场照片2份,证明该项目厂貌、车间设备等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15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5]140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停止生产; 二、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直到该项目经环保审批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限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凭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帐户缴纳(开户银行:苍南农商银行(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 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帐号:*6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7日 | 2015-11-27 |
浙江江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港粘合材料分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与浙江江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港粘合材料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2016-12-14 | (2016)浙0327执56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