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以东、兴越路以南聚银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于2013年07月05日在绍兴成立。在林恩平带领下,永辉超市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卷烟、雪茄烟、食盐;批发、零售: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收购本公司销售所需的初级农产品;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物业管理、仓储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以东、兴越路以南聚银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
- 固定电话:
- 0575-89967961
- 经理:
- 林恩平
- 电子邮件:
- 80600263@yonghui.com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9967961 |
电子邮箱 | 80726660@yonghui.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
- 简称:
- 永辉超市
- 父公司
-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卷烟、雪茄烟、食盐;批发、零售: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收购本公司销售所需的初级农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原始生产者收购);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物业管理、仓储服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21000243836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3年07月05日
- 所属行业:
- 超市 » 绍兴县超市
- 所属城市黄页:
-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柯桥
- 顺企编码:
- 79791016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物业管理;通讯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家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住房租赁;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餐饮服务;药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除分装),第二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消防器材,工艺品,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首饰,汽车摩托车零配件,自行车、电动车(除残疾人电动轮椅车、正三轮电动车),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家具,室内装饰材料,花卉,玩具,宠物用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服务:承接会展,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仓储服务业;收购本公司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原始生产者收购);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零售:卷烟、雪茄烟,食盐,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2-30 |
负责人变更 | 金敬荣 [新增] | 林恩平 [退出] | 2019-07-01 |
多证合一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9-03-01 |
执照副本数变更 | 1 | 1 | 2019-03-01 |
营业场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以东、兴越路以南聚银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 |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以东、兴越路以南聚银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 | 2019-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除分装),第二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消防器材,工艺品,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首饰,汽车摩托车零配件,自行车、电动车(除残疾人电动轮椅车、正三轮电动车),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家具,室内装饰材料,花卉,玩具,宠物用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服务:承接会展,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仓储服务业;收购本公司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原始生产者收购);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零售:卷烟、雪茄烟,食盐,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卷烟、雪茄烟、食盐;批发、零售: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计划生育用品(限避孕套、避孕帽、早孕检测试纸)、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消防器材、工艺品、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首饰、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及自行车、电动车、五金交电、仪器仪表、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花卉、玩具、宠物用品;服务:承接会展,自有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收购本公司销售所需的初级农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原始生产者收购);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物业管理、仓储服务。 | 2019-03-0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卷烟、雪茄烟、食盐;批发、零售: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计划生育用品(限避孕套、避孕帽、早孕检测试纸)、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消防器材、工艺品、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首饰、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及自行车、电动车、五金交电、仪器仪表、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花卉、玩具、宠物用品;服务:承接会展,自有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收购本公司销售所需的初级农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原始生产者收购);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物业管理、仓储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计划生育用品(限避孕套、避孕帽、早孕检测试纸)、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消防器材、工艺品、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金银首饰、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及自行车、电动车、五金交电、仪器仪表、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花卉、玩具、宠物用品;服务:承接会展,自有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收购本公司销售所需的初级农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原始生产者收购)。经营期至2062年7月23日。 | 2016-06-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16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食盐(食盐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28日)。 | 2016-06-23 |
名称变更 |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 |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县兴越路分公司 | 2016-05-06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以东、兴越路以南聚银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柯桥街道 | 住所: 绍兴县柯桥笛扬路以东、兴越路以南聚银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柯桥街道 | 2016-05-06 |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市监柯桥食罚〔2014〕31号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由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祖名牌小素鸡(豆制品)(生产日期:20148.26),该产品经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规定的制售不合格或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 2015-12-02 | 2014-12-11 |
绍柯市监柯桥食罚〔2015〕35号 | 违反食品流通管理规定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由福建省古田县百家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闽鲜牌红薯粉条等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6日、9月30日、11月16日、8月11日、9月28日),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号QS350923010078初次领证为2011年05月10日至2014年05月09日,延续申领期限为2015年1月16日有效期至2017年05月09日,虽在2014年05月10日至2015年01月15日期间该生产厂家向当地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了委托加工的备案申请,并委托给同为该县的企业名称为古田县福全食品有限公司代为生产相关产品;但当事人销售的由该公司的委托商生产的产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上仍延用了其公司已到期的生产许可证QS350923010078和其他信息且并未标注被委托生产商的任何信息,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所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被委托加工方信息的要求,故上述当事人超市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9月6日、9月28日、9月30日、11月16日生产的三类四种包装的闽鲜牌红薯粉条等产品的外包装上所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QS350923010078是过期无效的,与实际不相符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虽该生产商在产品的包装上未标注被委托生产者的相关信息,标注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实际经查证该生产商确有委托加工生产并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的情况,生产加工环节符合法规要求;且当事超市在上述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我监管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杜绝了后续问题的发生,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减轻处罚要求。 本局还认为:当事人在食品采购时,未能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故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虚假的生产商的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属未履行查货验收制度的行为。 | 2015-12-02 | 2015-05-25 |
绍柯市监案〔2016〕87号 | 违反食品流通管理规定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的2.5L装的绍兴太师爷十年陈黄酒和2L装的绍兴师爷绍兴花雕酒,该酒包装盒有一“合格品”字样的椭圆形小标贴封口,外包装不能看到生产日期和批号,只有拆封才能看到,故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规定,以及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销售食品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2016-03-07 | 2016-03-07 |
绍柯市监案〔2016〕230号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的欧蒙丹娜女上衣,H901-5一件、乐娃外套,冬D867一件,经检验使用说明(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情况。 当事人销售乐娃外套,冬D867一件;欧蒙丹娜女上衣,H901-5两件;乐娃毛衣,冬D886两件;乐娃毛衣,冬D883一件;乐娃外套,冬D873五件,柠牙女上衣,Q15E8021一件;司尔票女上衣,A-762-1一件,经检验,所检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9元。(陆佰肆拾玖元整) 三、处罚款人民币3397元(叁仟叁佰玖拾柒元整元整)。 总计罚没款4046元(肆仟零肆拾陆元整)。 | 2016-05-10 | 2016-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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