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24-4
- 固定电话:
- 0574-59974248
- 经理:
- 秦建文
- 邮政编码:
-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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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5997424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科邦智能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秦彩芳 | 90% | 人民币180万元 |
徐爱珍 | 10% | 人民币20万元 |
宁波科邦智能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智能建筑产品、通信系统及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研究、检测。 | 一般经营项目: 智能建筑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监管设备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通信系统及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研究、检测、批发、零售、维修;智能建筑技术的咨询、技术转让;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材料、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危险废物经营(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强蛟镇加爵科照定岙,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市政污泥处置,工业污泥处置,保温陶粒制造、加工。) | 2016-12-1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智能建筑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监管设备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通信系统及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研究、检测、批发、零售、维修;智能建筑技术的咨询、技术转让;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材料、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危险废物经营(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强蛟镇加爵科照定岙,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市政污泥处置,工业污泥处置,保温陶粒制造、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智能建筑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监管设备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通信系统及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研究、检测、批发、零售、维修;智能建筑技术的咨询、技术转让;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材料、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危险废物经营(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 2016-05-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7733 | 注册号:9501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7733 | 注册号:9501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9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智能建筑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监管设备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通信系统及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研究、检测、批发、零售、维修;智能建筑技术的咨询、技术转让;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材料、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危险废物经营(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 一般经营项目: 智能建筑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监管设备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通信系统及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设计、研究、检测、批发、零售、维修;智能建筑技术的咨询、技术转让;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材料、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 2014-12-3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秦彩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4-03-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秦彩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4-03-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秦建文 | 秦彩芳 | 2014-03-07 |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秦彩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4-03-07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秦建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秦彩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徐爱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4-03-07 |
宁波科邦智能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秦建文 | 执行董事 |
徐爱珍 | 监事 |
秦建文 | 经理 |
宁波科邦智能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宁环行罚决字第014号 | 县环保局 |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行罚决字〔2015〕第014号
当事人:宁波科邦智能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26000095010(1/1) 组织机构代码:58398377-3 法定代表人: 秦建文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24-4 2015年3月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村黄泥塘一般固废处置场未按国家规定,将氧化厂委托处置的污泥露天堆放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横路村,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部分氧化污泥流失、渗漏。2015年3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现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公司氧化污泥堆放场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你公司氧化污泥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你公司氧化污泥流失、扬散、渗漏。 你公司氧化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氧化污泥流失、扬散、渗漏。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0日现场勘查记录表1份1张,证明你公司在氧化污泥处置过程中,氧化污泥堆放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部分污泥流失、扬散、渗漏等现场情况。 2、2015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照片1证明本案当事人为宁波科邦智能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照片2证明氧化污泥堆放情况,照片3、4证明氧化污泥堆放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违法事实。 3、2015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通过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氧化污泥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部分氧化污泥流失的事实。 4、其他证据: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文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015年4月27日,我局作出《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行罚听告字[2015]第0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5月4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行罚听告字[2015]014号)、《宁海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 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