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上望街道新村村 -
- 经理:
- 李毅
- 经理手机:
- 13714357220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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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14357220 |
手机号码 | 159775196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简称:
- 同创再生资源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销售(生产废旧金属除外);环保设备、环保产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销售;环境治理服务;环保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研发;新型环保墙体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81000245593
- 发证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3年11月15日
- 注册资本:
- 108.000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 瑞安市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瑞安市 » 瑞安市上望
- 顺企编码:
- 79932488
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中山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51% | 人民币255.0万元 |
李毅 | 25% | 人民币125.0万元 |
李强 | 24% | 人民币120.0万元 |
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强;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邱振程;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李强;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毅;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21-07-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邱振程 | 李毅 | 2021-07-2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18-12-10 |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中山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姓名: 李毅; ; 姓名: 李强; ; | 企业名称: 中山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姓名: 李毅; ; 姓名: 李强; 出资额: .万; | 2018-12-10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12-10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销售(生产废旧金属除外);环保设备、环保产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销售;环境治理服务;环保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研发;新型环保墙体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 | 一般经营项目: 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销售;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 2016-12-01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108 | 2016-12-0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强; 出资额: .; 姓名: 李毅;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中山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 姓名: 李强;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李毅;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12-0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002L | 注册号:4559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强; 出资额: 25.92; 百分比: 24%姓名: 李毅; 出资额: 27; 百分比: 25%企业名称: 中山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558;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李强; 出资额: 40; 百分比: 3737%姓名: 李毅; 出资额: 68; 百分比: 62.963% | 2016-12-01 |
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李强 | 监事 |
李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安监管罚〔2016〕第59号 | 市安监局 | 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5·25”触电事故负有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安监管罚〔2016〕第5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佰零捌万元整;营业日期:2013年11月15日至2033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销售;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016年5月25日14时15分许,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16年7月1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瑞政发〔2016〕59号”批复及《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2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单位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批复,瑞安市安监局于2016年7月5日批准立案。 经查明,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开关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25”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瑞安市人民政府“瑞政发〔2016〕58号”批复及《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2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及所附的证据材料,证明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二)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主体适格。(三)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厂长、员工李的询问笔录证实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对电气安全设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开关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事实。 2016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安监管罚告〔2016〕第59号)及听证告知书(瑞安监管听告〔2016〕第59号),由瑞安市新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邱(被委托人)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依法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对电气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营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了“5·25”触电事故发生,当事人对该事故负有责任。该事故造成造成1人死亡,应参照《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中序37中(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瑞安市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瑞安市安监局1118室办理缴款手续后,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0日
| 2016-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