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8号1-12室,于2016年05月10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在朱科带领下,镁光网络已经为客户提供了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网络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电信业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8号(镇宁西路1730号)1-12室
- 固定电话:
- (0574)
- 经理:
- 朱科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9574931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简称:
- 镁光网络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网络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电信业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11000168667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6年05月10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镇海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 镇海区庄市
- 顺企编码:
- 80031818
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纪 | 50% | 人民币50.0万元 |
崔丽莉 | 50% | 人民币50.0万元 |
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纪 | 朱科 | 2018-06-1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纪;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纪;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朱科;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朱科;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6-1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崔丽莉; ; [新增] 姓名: 张纪; ; [新增] | 姓名: 马宁; ; [退出] 姓名: 徐仁钢; ; [退出] 姓名: 朱林洋; ; [退出] | 2018-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崔丽莉;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张纪;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张纪; :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朱科;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朱科;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马宁; :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8-06-12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6490 | 行业代码:6400 | 2016-11-0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网络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电信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 网络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 | 2016-11-0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6490 | 行业代码:6400 | 2016-11-03 |
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朱科 | 执行董事 |
朱科 | 经理 |
马宁 | 监事 |
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文广新罚字﹝2016﹞第014号 | 宁波市镇海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8号(镇宁西路1730号)1-12室,法定代表人:朱科,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1Y9M3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浙网文(2016)0372-242号。 2016年10月13日10点05分,镇海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人员朱宁、丁放、方青依法对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8号(镇宁西路1730号)1-12室的宁波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制作开发了名为“镁光直播”的App,未在许可经营范围内,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局于10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向当事人下发了案件调查通知书。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朱科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整理了现场检查照片供其辨认。 现查明,当事人制作并推广“镁光直播”App,该业务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但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当事人的该款App目前正在内测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及发现当事人制作并推广“镁光直播”App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据5份,证明当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镁光直播”App及进入该App进行查看发现其可通过充值方式购买虚拟货币等现场有关情况;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科的询问笔录1份,录像勘验证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制作并推广“镁光直播”App且还在内测阶段的事实; 4、《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朱科身份证复印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以上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并推广“镁光直播”App的业务不属于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业务范围,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变更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之行为。同时,当事人的“镁光直播”App还在内测阶段,无外部观看及使用人员且无违法所得,目前当事人已前去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016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01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载于附件,并随决定书一并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 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16-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