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舟山市定海区芙蓉洲南路25、27、29号一层
- 固定电话:
- (0580)2920066
- 经理:
- 刘士义
- 邮政编码:
- 316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简称:
- 北京同仁堂大药房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第I类和第II类医疗器械、日用品、家用电器、初级农产品、干制水产品、茶叶的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900000002248
- 发证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6年09月11日
- 注册资本:
- 15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西药零售 » 定海区西药零售
- 所属城市黄页:
- 舟山企业网 » 定海区
- 顺企编码:
- 80037548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50万元 |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21-12-16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因本公司股东需求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模板修改; | 2021-12-16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26-09-10 | 营业期限至: 2021-09-10 | 2021-09-08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1-09-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宛霞;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晓晖;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闫欣; : ; 职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刘尔飞;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原格致;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晓晖; : ; 职位: 董事长; | 2021-07-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胡晓晖 | 占苏苏 | 2020-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刘尔飞;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原格致;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晓晖;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 姓名: 刘尔飞;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占苏苏;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原格致;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 | 2020-08-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占苏苏 | 刘士义 | 2019-12-03 |
章程备案 | - | - | 2019-12-03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模板修改; | - | 2019-12-03 |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淑兰 | 监事 |
刘士义 | 董事长 |
武雯 | 董事 |
原格致 | 董事 |
刘士义 | 总经理 |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国税稽罚〔2016〕13号 | 市国税局 |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06年9月成立,经营(办公)场地系向舟山市新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同年12月注册设立的舟山同仁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简称同仁堂中医诊所),注册在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二楼。这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地址办公。 经查,你公司每年向出租方新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水费与电费,其实是由两家公司共同耗用。你公司未向同仁堂中医诊所收取相应水费与电费,双方也未签订过租房协议。 2012年至2014年,你公司水费(含税)支出分别为1972.82元、1134元、1128.60元;电费(含税)支出分别为154607.17元、73714.51元、80911.7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按两家公司工作人员人数比例,经计算,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同仁堂中医诊所耗用水所产生水费(含税)分别为254.50元、133.38元、125.40元;电费(含税)分别为19944.32元、8668.84元、8989.27元。 至本次检查实施前,你公司未将两家公司共同耗用的水与电力,以合理的方式分开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将购进的水、电力无偿赠送同仁堂中医诊所,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分别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三年共计)593元、5463.61元。水、电力两项(三年共计)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总计5522.64元。经计算2012年至2014年期间,应补缴增值税5522.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企业所得税 其一,前面增值税部分述及,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你公司将购进的水、电力无偿赠送同仁堂中医诊所,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调增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7271.68元、7527.30元、7794.12元。 其二,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你公司发生房屋租赁费分别为1779199.99元、18614751元、1992507.46元。与前述水、电力耗用情形类似,租入房屋为两家公司共同使用。经计算,2012年至2014年同仁堂中医诊所应承担房屋租赁费分别为:229516.80元、218909.46元、221367.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调增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9516.80元、218909.46元、221367.58元。 其三,经查,2006年9月,你公司租入舟山新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租赁期10年(2006年9月至2016年8月)。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陆续发生装修费用2667803.27元。你公司账务处理时,以五年期间平均摊销,每年汇算清缴时,按租赁期十年作纳税调整。但是, 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纳税调整不准确或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计算,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43880.58元、351863元、-291539.90元。 综上,你公司应调整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907.90元、261622.79元、-62378.20元。 2012年度公司正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8247.37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1155.2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201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4231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3649.4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81.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1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已构成偷税。 2013年度你公司正常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60004.42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98381.63元。 2014年度你公司正常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614524.45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676902.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二、处罚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所偷增值税5522.6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61.32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涉税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所偷企业所得税581.5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90.80元; 2.对2013年度、2014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1000元罚款。 | 2016-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