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舟山市定海区芙蓉洲南路25、27、29号一层,于2006年09月11日在舟山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在刘士义带领下,北京同仁堂大药房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酒类的零售;保健食品、化妆品、第I类和第II类医疗器械、日用品、家用电器、初级农产品、干制水产品、茶叶的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芙蓉洲南路25、27、29号一层
固定电话:
(0580)2920066
经理:
刘士义
邮政编码:
3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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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简称:
北京同仁堂大药房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第I类和第II类医疗器械、日用品、家用电器、初级农产品、干制水产品、茶叶的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900000002248
发证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6年09月11日
注册资本:
15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西药零售 » 定海区西药零售
所属城市黄页:
舟山企业网 » 定海区
顺企编码:
80037548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100%人民币150万元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备案--2021-12-16
其他事项备案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因本公司股东需求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模板修改;2021-12-16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2026-09-10营业期限至: 2021-09-102021-09-08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1-09-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宛霞;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晓晖;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闫欣; : ; 职位: 董事; [新增]姓名: 刘尔飞;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原格致;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晓晖; : ; 职位: 董事长;2021-07-19
法定代表人变更胡晓晖占苏苏2020-08-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刘尔飞;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原格致;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晓晖;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姓名: 刘尔飞;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占苏苏;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原格致;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吴笛;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李超; : ; 职位: 董事;2020-08-24
法定代表人变更占苏苏刘士义2019-12-03
章程备案--2019-12-03
其他事项备案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模板修改;-2019-12-03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王淑兰监事
刘士义董事长
武雯董事
原格致董事
刘士义总经理

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舟国税稽罚〔2016〕13号市国税局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06年9月成立,经营(办公)场地系向舟山市新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同年12月注册设立的舟山同仁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简称同仁堂中医诊所),注册在舟山北京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二楼。这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地址办公。

经查,你公司每年向出租方新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水费与电费,其实是由两家公司共同耗用。你公司未向同仁堂中医诊所收取相应水费与电费,双方也未签订过租房协议。

2012年至2014年,你公司水费(含税)支出分别为1972.82元、1134元、1128.60元;电费(含税)支出分别为154607.17元、73714.51元、80911.7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按两家公司工作人员人数比例,经计算,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同仁堂中医诊所耗用水所产生水费(含税)分别为254.50元、133.38元、125.40元;电费(含税)分别为19944.32元、8668.84元、8989.27元。

至本次检查实施前,你公司未将两家公司共同耗用的水与电力,以合理的方式分开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将购进的水、电力无偿赠送同仁堂中医诊所,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分别少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三年共计)593元、5463.61元。水、电力两项(三年共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总计5522.64元。经计算2012年至2014年期间应补缴增值税5522.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你公司增值税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企业所得税

其一,前面增值税部分述及,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你公司将购进的水、电力无偿赠送同仁堂中医诊所,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调增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7271.68元、7527.30元、7794.12元。

其二,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你公司发生房屋租赁费分别为1779199.99元、18614751元、1992507.46元。与前述水、电力耗用情形类似,租入房屋为两家公司共同使用。经计算,2012年至2014年同仁堂中医诊所应承担房屋租赁费分别为:229516.80元、218909.46元、221367.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调增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9516.80元、218909.46元、221367.58元。

其三,经查,2006年9月,你公司租入舟山新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租赁期10年(2006年9月至2016年8月)。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陆续发生装修费用2667803.27元。你公司账务处理时,以五年期间平均摊销,每年汇算清缴时,按租赁期十年作纳税调整。但是, 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纳税调整不准确或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计算,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43880.58元、351863元、-291539.90元。

综上,你公司应调整2012年度至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907.90元、261622.79元、-62378.20元。

2012年度公司正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8247.37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1155.2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201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4231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3649.4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81.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1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已构成偷税。

2013年度你公司正常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60004.42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98381.63元。

2014年度你公司正常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614524.45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676902.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二、处罚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所增值税5522.6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61.32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涉税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所偷企业所得税581.5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90.80元;

    2.对2013年度、2014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1000元罚款。


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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