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于2011年05月05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08.000000万元人民币,在宋美灿带领下,美家亮进出口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用品、办公用机械设备、照明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钟表、眼镜、玻璃制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
- 简称:
- 美家亮进出口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用品、办公用机械设备、照明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钟表、眼镜、玻璃制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81000167236
- 发证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1年05月05日
- 注册资本:
- 208.000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进出口代理 » 余姚市进出口代理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余姚市 » 余姚市低塘
- 顺企编码:
- 80178475
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烨栋 | 60% | 人民币124.8万元 |
劳依丹 | 40% | 人民币83.2万元 |
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烨栋 | 宋美灿 | 2018-02-0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劳依丹; 出资额: .万; [新增] 姓名: 张烨栋; 出资额: .万; [新增] | 姓名: 黄坚; 出资额: .万; [退出] 姓名: 宋美灿; 出资额: .万; [退出] | 2018-02-07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2016-09-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105W | 注册号:672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105W | 注册号:672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30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用品、办公用机械设备、照明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钟表、眼镜、玻璃制品、电子元器件、体育用品、五金件、摄影器材、汽车配件、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车、花卉、苗木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一般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的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用品、办公用机械设备、照明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钟表、眼镜、玻璃制品、电子元器件、体育用品、五金件、摄影器材、汽车配件、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车、花卉、苗木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2016-09-3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3-05-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用品、办公用机械设备、照明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钟表、眼镜、玻璃制品、电子元器件、体育用品、五金件、摄影器材、汽车配件、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车、花卉、苗木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一般经营项目: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2011-09-16 |
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宋美灿 | 执行董事 |
黄坚 | 监事 |
宋美灿 | 经理 |
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公路罚[2015]03(41)10431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姚夏强、岑峰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余慈连接线8K+800M右进行检查,浙BL30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30.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丁国荣。装载货物为塑料颗粒,从余姚市塑料城到余姚市低塘街道。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4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6-24 | ||
余公路罚[2015]03(41)10857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青华、岑峰在X220330281历山-石堰历山-石堰进行检查,浙BL30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5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段昌伟。装载货物未知,从塑料城到美家亮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8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14 |
宁波市美家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2983806U | 实用新型 | 2013-06-12 | 食品垃圾处理器的研磨结构 | 破碎、磨粉或粉碎;谷物碾磨的预处理 | 宋志杭;郭斯勇 |
CN202983768U | 实用新型 | 2013-06-12 | 食品垃圾处理器的搅刀机构 | 破碎、磨粉或粉碎;谷物碾磨的预处理 | 宋志杭;郭斯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