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正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00号4层404室,于2010年07月29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在毛敬伟带领下,正信代理记账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代理记账业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00号4层404室
- 固定电话:
- (0573)
- 经理:
- 毛敬伟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宁市正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毛敬伟 | 50% | 人民币1.5万元 |
毛伯熊 | 50% | 人民币1.5万元 |
海宁市正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575K | 注册号:82599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8-07 |
- | 清算组成员:毛敬伟、毛伯熊、张旋 清算组组长:毛敬伟 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00号 联系方式:2 | 无 | 2016-02-2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毛伯熊;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曹峥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2-08-2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毛伯熊;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姓名: 毛敬伟;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姓名: 曹峥烨;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姓名: 毛敬伟;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2012-08-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毛伯熊;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曹峥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2-08-2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毛伯熊;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曹峥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毛敬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2-08-2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毛伯熊;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毛敬伟; 出资额: .; | 姓名: 曹峥烨;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毛敬伟; 出资额: .; | 2012-08-28 |
海宁市正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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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敬伟 | 执行董事 |
毛敬伟 | 总经理 |
毛伯熊 | 监事 |
海宁市正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海地税稽罚[2015]39号 | 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毛敬伟,经营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00号4层404室,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地税编码:330481101011182 纳税人识别号:330481559674575。 经我局于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2013 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单位2014年12月收取海宁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代理记账收入30000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股东毛敬伟个人消费支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核实,你单位2014年12月入账营业收入20000元,未入账收入30000元,合计取得收入50000元,应缴增值税于2015年7月9日向国税补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94]国税发051号文:“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规定,上述你单位2014年12月取得的收入在缴纳增值税后,应同时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关税费,而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造成2014年1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元等相关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对股东毛敬伟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你单位未按规定扣缴,造成2014年12月少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上述你单位未入账收入应调整增加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你单位2014年度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3.95元,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30000元,检查补缴税费调整减少所得额23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773.95元(2014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且所得额小于10万元,根据规定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6577.40元,已缴3600.39元,少缴29771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1541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上少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3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41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 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