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其他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丽水市莲都区低丘缓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0% | 人民币10000万元 |
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0% | 人民币10000万元 |
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伊妍;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旭晴;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徐秀君;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旭晴;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2-03-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徐秀君 | 曾晨芳 | 2022-03-1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叶彬鑫;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新增] 姓名: 张伊妍;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张伊妍;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曾晨芳;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姓名: 杨力;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汤楼斌;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金小龙;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周伟巍;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朱芃樾;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杨力;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诸葛凯;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退出] 姓名: 金小龙;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峰;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陈峰; : ; 职位: 董事; [退出] | 2021-10-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曾晨芳 | 周伟巍 | 2021-10-1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徐秀君;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旭晴;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胡爱芬;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1-10-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周伟巍;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朱芃樾;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杨力;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诸葛凯;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姓名: 金小龙;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陈峰;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峰; : ; 职位: 董事; | 姓名: 吴家宝;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伟巍;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朱芃樾;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诸葛凯;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姓名: 陈俊伍;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陈峰;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峰; : ; 职位: 董事; | 2020-12-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吴家宝;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周伟巍;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朱芃樾; : ; 职位: 监事 姓名: 诸葛凯;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姓名: 陈俊伍;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陈峰;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峰; : ; 职位: 董事 | 姓名: 周伟巍;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徐江卉;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芃樾;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楼升法;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诸葛凯; : ; 职位: 姓名: 陈峰;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峰; : ; 职位: 董事 | 2019-03-1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8-09-15 | 2019-01-29 |
章程备案 | 详见新章程 | - | 2018-01-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794J | 注册号:7480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15 |
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朱芃樾 | 监事 |
陈峰 | 经理 |
陈峰 | 董事 |
周伟巍 | 董事长 |
楼升法 | 董事 |
诸葛凯 | |
徐江卉 | 监事 |
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丽土资罚1001号 | 丽水市国土局 |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丽水市莲都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小波,任董事长。 根据卫片执法检查,本局于2015年3月30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用地审批手续未到位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开始在丽水市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莲都组团1)已经审批区块的旁边,占用碧湖镇竹溪村集体所有的五块土地进行开发平整,合计占地面积26867.14㎡。经核对莲都区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2015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土资罚告〔2015〕1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已在抓紧办理当中,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867.14㎡土地,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font� iy������B2312;mso-hansi-font-family:仿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762.27㎡采矿用地,限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2、责令改正,恢复被非法占用的2113.10㎡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3、对非法占用采矿用地19762.27㎡的,处以15元/㎡ 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肆佰叁拾肆元零伍分 (¥2964345);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113.10㎡的,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柒佰贰拾陆元陆角(¥181726.60)。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捌仟壹佰陆拾元陆角伍分(¥478160.65)。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莲都支行(地址:莲都区解放街78号),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2015-09-25 | |||
丽土资罚〔2015〕1001号 | 丽水市国土局 |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园园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波,任董事长。 根据卫片执法检查,本局于2015年3月30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用地审批手续未到位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开始在丽水市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莲都组团1)已经审批区块的旁边,占用碧湖镇竹溪村集体所有的五块土地进行开发平整,合计占地面积26867.14㎡。经核对莲都区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2015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土资罚告〔2015〕1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已在抓紧办理当中,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867.14㎡土地,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 2015-04-20 | |||
[2015]丽土资罚1001号 | 市城管局莲都分局 | 当事人: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园园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波,任董事长。 根据卫片执法检查,本局于2015年3月30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当事人在用地审批手续未到位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开始在丽水市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莲都组团1)已经审批区块的旁边,占用碧湖镇竹溪村集体所有的五块土地进行开发平整,合计占地面积26867.14㎡。经核对莲都区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2015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土资罚告〔2015〕1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已在抓紧办理当中,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867.14㎡土地,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4-20 | |||
丽土资罚〔2015〕1001号 | 市城管局莲都分局 | 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4-20 | |||
[2015]丽土资罚1001号 | 市城管局莲都分局 |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丽水市莲义山海协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波,任董事长。 根据卫片执法检查,本局于2015年3月30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用地审批手续未到位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开始在丽水市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莲都组团1)已经审批区块的旁边,占用碧湖镇竹溪村集体所有的五块土地进行开发平整,合计占地面积26867.14㎡。经核对莲都区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2015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土资罚告〔2015〕1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已在抓紧办理当中,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867.14㎡土地,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 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