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镇海区蟹浦镇四区化工区北海路266号,于2007年06月06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在张启栋带领下,富波仕预拌混凝土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8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化工原料及产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化学品仓储服务;商品混凝土、机制砂的生产、泵送、销售;新型建材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镇海区蟹浦镇四区化工区北海路266号
固定电话:
(0574)55878989
经理:
张启栋
电子邮件:
282628082@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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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55878989
电子邮箱282628082@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简称:
富波仕预拌混凝土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化学品仓储服务;商品混凝土、机制砂的生产、泵送、销售;新型建材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211000049412
发证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7年06月06日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混凝土机械 » 镇海区混凝土机械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顺企编码:
82384071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100%人民币3000万元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832F注册号:4941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832F注册号:4941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1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2014-08-06
名称变更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富波仕化学品有限公司2014-07-15
注册资本变更2014-03-05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4-03-05
注册资本变更3000( + 50% )20002014-03-05
实收资本变更020002014-03-05
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3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4-03-05
注册资本变更300020002014-03-05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张启栋执行董事
张启栋总经理
程任监事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北公路罚[2015]03(41)0036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22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7D7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再和。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骆驼水泥搅拌站到宁波北货场。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0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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