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镇海区蟹浦镇四区化工区北海路266号,于2007年06月06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在张启栋带领下,富波仕预拌混凝土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8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化工原料及产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化学品仓储服务;商品混凝土、机制砂的生产、泵送、销售;新型建材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简称:
- 富波仕预拌混凝土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化学品仓储服务;商品混凝土、机制砂的生产、泵送、销售;新型建材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11000049412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7年06月06日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混凝土机械 » 镇海区混凝土机械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 顺企编码:
- 82384071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3000万元 |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832F | 注册号:494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1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832F | 注册号:494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12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4-08-06 |
名称变更 |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宁波富波仕化学品有限公司 | 2014-07-1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4-03-05 |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4-03-0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50% ) | 2000 | 2014-03-05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2000 | 2014-03-05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3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宁波市启明化工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4-03-0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2000 | 2014-03-05 |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启栋 | 执行董事 |
张启栋 | 总经理 |
程任 | 监事 |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北公路罚[2015]03(41)0036号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2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7D7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再和。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骆驼水泥搅拌站到宁波北货场。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0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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